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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诉讼律师

A是生产商,B是批发商,C零售商。

b是从a处购进产品一批,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注明价款是100万,增值税率是13%,增值税是13万,共从b处收取了113万。

b销售给c,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注明价款是150万,增值税率是13%,增值税是19.5万,共从c处收取了169.5万。

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产生一联销项发票,由a持有;也会产生一联进项发票,由b持有。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是如此。需要指出来的是,增值税是链条税,即a的销项是b的进项,b的销项是c的进项。

a从b处收取的13万元是增值税款,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销项,缴纳这13万元税款的。同时,b则是向税务机关申报进项及销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19.5万 - 13万 = 6.5万。

假设b不想交那么多增值税,其就会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a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支付多少开票费才合适呢?

增值税率是13%,在不考虑冲减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果等于或高于13%,b是没有好处的。如果只是稍微低于13%,譬如是12%,与面临的刑事风险相比,利润太小了,b没有动力。所以一般情况下,开票费要明显低于增值税率时,b才有动力,譬如开票费是8%。

这时候,问题出来了,按照8%开票的话,由于增值税率是13%,那么a就要多交5%的税款啊,也就是说a是亏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a才能不亏的呢?

第一种情况,失控票。

常见情形是a是从他人购买身份信息,注册了一系列空壳公司,按照8%开票给b公司后,并不申报进项,而是跑路了,这种发票叫失控票。

第二种情况,富余票。

常见情形是a的行业比较特殊,其进货或生产品必须开票,但销售产品时却存在对方不索取发票的情况,例如加油站,加油站购进汽油的时候,都是开票的,可是卖油给司机的时候,却有相当多司机是不索取发票的,这时候,加油站就有大量的富余票,也就是加油站的进项远大于销项,有大量的留抵。这时候,如果有人找加油站,提出以8%的开票费从其处购买发票,加油站说不定会同意。因为加油站大量的进项是固定成本,能多赚8个点,何乐而不为。

第三种情况,享受了税收优惠。

常见情形是a属于高科技行业或者园区企业,税务机关给了他优惠政策,譬如税务机关即征即退,或者减半征收。这时候,b提出以8个点的开票费向其购买发票,其说不定会同意,如果是即征即退的话,a向税务机关缴纳了13个点,可是转眼间税务机关又退回给他了,白赚了8个点。如果是减半征收的话,a交了13个点后,税务机关退回了6.5个点,实际上只交了6.5个点,可是收取了8个点,实际上赚了1.5个点。

第四种情况,虚开虚抵。

这种情况是失控票的变种,也就是一些空壳公司按照8个点卖票给别人后,其不会跑路,而是通过其他途径,从他人处以低于8个点的方式,购买进项,由于8个点卖,低于8个点买,还是有利可图的。

总结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比超过90%,而增值税则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占比好像超过45%,因此国家在捂住钱袋子,就是盯紧税收;要盯紧税收,关键就是盯紧增值税。

所以,一直以来,国家对增值税的保护力度都是非常大的,谁要是碰增值税,就是在刀尖上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