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必须报警!”10月5日,湖北谷城,国庆黄金周期间,一超市内的某款饮料正在做“一元换购”促销活动。可不曾想,一名男子到该超市购买此款饮料时,因拧开手中那瓶饮料的瓶盖,发现没有中奖。

于是就一口气,连续拧开柜台上七八瓶饮料,直至发现拧到中奖的那一瓶,才停下来,并将之前已经拧开的饮料放回原处,才到柜台处结账。

超市负责人通过监控发现此事后,选择人性化处理,决定给该男子一次机会,所以没有报警处理。但是,超市已经在促销饮料的旁边,摆放了相应的警示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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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超市总共摆放了十来瓶饮料,其中就有一瓶以上是中奖的,因此可证明超市方并没有欺诈消费者。

该网友同时还认为,超市不能姑息,一定报警找到该男子,并要求其承担责任。

2、同时也有网友认为,男子既然把饮料的瓶盖拧开了,就代表其与超市之间已经形成了购销合同关系,因此男子有义务将已经拧开瓶盖的饮料,全部买下来,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男子拧开瓶盖后没有买单属于违约行为,因此该网友认为超市一方有权利要求男子买单。

3、笔者同意这个观点,但笔者同时还认为,超市一方有权力取消该男子的“一元换购”的资格。为什么呢?

虽然男子最终为这瓶中奖的饮料支付了一元钱货款,双方表面上形成了购销合同关系。但是,民法典明确规定,在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情况下形成的合约关系,为无效合同关系。

换而言之,由于男子是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中奖资格,因此超市一方有权主张撤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即超市有权要求男子按标价购买该瓶饮料。

3、为什么说男子是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饮料呢?

超市内摆放的每瓶饮料都属于超市一方的公私财物,没有异议。因此男子在没有购买意向的情况下,故意毁坏饮料导致超市无法继续销售该饮料,造成了超市一方的经济损失,故男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虽然男子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不大,但只要超市报警,那警方也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4、《民法典》第11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需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正如前面所说,饮料的瓶盖被打开后,超市就已经无法继续销售,因此男子必须承担按原价赔偿的责任。当然,赔偿后男子还是可以拿走其赔偿部分饮料的。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做出既要被处罚又要赔钱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不仅违法同时还很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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