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性夫妻托他人做核酸被立案#9月27日,刘某宁(男,39岁)、陈某(女,39岁)夫妇在明知刘某宁有不适症状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情况下,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并委托同事戴某余(男,38岁)和戴的女友潘某安(女,27岁)代做核酸检测。后刘某宁、陈某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疫情传播。 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刘某宁、陈某刑事立案侦查。对戴某余、潘某安的违法行为,将在2人隔离结束后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警方通报,两人是在已经出现不适症状,知道自己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前提下,找人代做核酸检测,该行为有没有违反上海市发布的防疫措施,各位可以自行对比,我在这里懒得找了,不过这个行为听起来就犯法,我觉得应该是违反了哈。这个罪是结果犯,就是只有在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330条,本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有两个:一是造成了传播;二是有传播严重危险。也就是说,如果你根本没病,即使在违反防疫措施规定的情况下你也没机会接触病源,客观上根本不可能造成病毒传播,那么你不构成犯罪,相应的行为可能以行政处罚来规制。但很遗憾,本案似乎不属于上述情形,根据警方通报,这俩人已经造成了病毒传播,这银手镯是带上没跑了。

今日有消息称,上述刘某宁、戴某余可能为申万宏源的两名分析师刘晓宁和戴铭余。据知情人士透露,此事属实,不过这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不好评价。 据证券协会官网显示,刘晓宁、戴铭余目前的执业机构均为申万宏源证券旗下的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此外,公开信息显示,近年来,戴铭余、刘某宁曾多次联合署名发表研报。 关于此次涉案的刘某宁、戴某余的身份,记者今日曾向申万宏源研究所方面进行求证,不过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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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最大的威慑力不是其严厉性,而是必然性。 当一个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必然会被抓,即使处罚不是很严重,其威慑力也大于实施之后很多人侥幸不会被抓的情况。 从本案以及之前很多案例来看,目前代做核酸已经是一种极其普遍的现象了,比如合肥这边,做核酸只需要扫描一下安康码,如果我真想找人代做核酸,直接把安康码截图给别人就行。

当下的核酸做的太过频繁,很容易稀释大家的警惕性。 因为人都是有脑子的,时间久了所有人都会感觉,做来做去都是这样,那这样做的意义到底是什么?于是侥幸心理就会随着做核酸的次数逐渐增加。这种侥幸心理一旦形成,防范意识更是会直线下降,对做核酸这种事情更加无所谓甚至更加抗拒,到时候才真是难以控制的情况。 而且做核酸太频繁,时间久了不仅仅是会增加侥幸心理,也可能会增加疲惫感,就是那种“毁灭吧,赶紧的,累了”的疲惫感。不知道未来的防控政策可会有所调整呢,

这里帮那对夫妻代做核酸的男同事和他女朋友没有被刑事立案调查,可能是被认为他们不知道那对夫妻可能感染新冠,但其实从法律规定来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否可能感染传染病的。当然,也可能是认为他们只是代做核酸,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但就算他们没有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他们处以拘留、罚款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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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代检为何屡禁不止? 据新闻报道,2022年6月1日以来,上海警方累计查处涉疫违法犯罪案件99起,126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而且法律的行为规范总是或多或少逆人性的。每一个人都会有一种获得特权、牺牲他们完成自己便利的想法,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予以规制,对违反的人予以处罚。当核酸检测频率加大,代做核酸的新闻、行政处罚也越来越多。 这就像酒驾和醉驾,醉驾自入刑之后,犯罪人数直线上升。醉驾的危害性可想而知,但是为何屡禁不止?也许笔者把核酸检测和醉驾做对比并不恰当

核酸检测报告是判断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根据公开的报道,有一些行为人基于各种原因,自己或指使他人伪造或篡改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这会对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严重破坏、造成民众恐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并具有传播新冠病毒的潜在风险。 根据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或结果的具体行为和后果,笔者认为不同情形下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分别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及媒体报道,在一些行业,如物流运输行业的司机,需要经常出具核酸报告,但为了节约时间图省事,有人便通过他人制作虚假的医院核酸报告证明来使用。这种自己未做核酸检测,或核酸报告时间已过期,但为了图方便而使用虚假的医院印章制作假的检测报告的行为就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该罪名是针对是使用假印章这个手段行为定罪,若行为人的行为还有其他后果,则可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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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行为人若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医疗机构的后台报告内容,或者篡改APP内的核酸报告显示的时间、结果等内容,在理论上是会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有些地方的指导意见(什么地方,什么指导意见?建议明确)明确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可构成该罪,但该作案手法需要较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笔者并未见过有此类案件的实例发生,亦未见过有媒体报道过涉嫌该罪名的案件发生。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之前曾有媒体报道,有人为了不想上班或其他一些原因,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或通过PS技术,将自己核酸检测证明篡改为阳性,继而通过网络发出,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传播和社会恐慌情绪。对于该种行为,达到一定的情节或后果就构成了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笔者认为,行为人若有伪造医疗机构公章,篡改核酸报告的行为,又通过网络传播的,同时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不应当认为属于牵连犯只处一罪。如果是他人伪造、篡改报告,行为人明知而积极传播的,则只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对于曾与确诊患者有过时空接触的密接人员、次密接人员,或其他处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特别是在近期有部分地区居民可自行购入新冠抗原检测盒自测的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可能已感染新冠病毒,出于不想被隔离治疗或其他方面原因,而伪造、篡改自己核酸检测报告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