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借20万后意外身亡,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江苏法院判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可是在经历了某些特殊情况之后,情节也会出现变化,比如具有利息的银行借款,在意外身亡之后是否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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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作为现代生活中无法避免的难题,贷款人一旦出现意外,剩余下来的财产就需要由继承资产的人负责,可是如果家属放弃继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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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裁决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判决书,上面的内容有理有据,只是缺乏对律法的进一步解析,可供有相关需求的人员参考。

江苏扬州的一名男子丁某某,因为需要和银行长期合作,动用了银行提供的25万元信用借款,期限为3年还清。

可是丁某某在使用48天后,意外身亡,银行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于是中断双方的借款合同,并向家属提起归还25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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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权来看,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这三方需要替丁某偿还25万元债务。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丁某某在借款后并没有通过三方的同意,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丁某某的借款为他人所用,并没有告知其妻子,在判决过程中,妻子和女儿明确表明放弃丁某某的继承权,所以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起诉。

江苏法院是基于继承权来看双方的责任,关于此事的判决合乎法理,让人信服。

可是每个地方的的判决书存在出入,这是可以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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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起类似的案例之中,朱某某借款银行20万元后身亡,法院的判决出现出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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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朱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之内还清,在约定时间到达之后,朱某仅偿还了4万元,突发疾病意外身亡。

涉事的银行将朱某的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家属承担剩下的欠款和利息。

朱某的家属反驳称,朱某并没有遗留下财产,对于他的欠款花费一无所知,表明要放弃朱某的继承权,不需要承担朱某的贷款。

可是法院认为,朱某因死亡构成贷款合同失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家属没有明确放弃朱某的遗产,应当承担在遗产范围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朱先生家属在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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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起案例均是涉及借款人意外身亡后的赔偿,对于案情的理解都有不一样的内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丁某某的案例之中,银行借款是在48天后丁某某因病去世,家属并不知情贷款的用向。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请注意一点,只要另外一方能够证明不知情,就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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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的家属在提供了有效证据之后,证实了这一事实,在判决前明确放弃丁某某的遗产,法院予以支持驳回银行的起诉。

在朱某某的案例之中,根据《民法典》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银行是有权向朱某的家属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也应该在朱某遗留的遗产之中判处,之所以能够一审作出家属赔偿,是因为家属无法证明不知情贷款的情况。

从夫妻共同资产和继承权来判定,法院判决朱某某的家属需要赔偿银行的贷款和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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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银行起诉无法偿还的人员行为来看,这是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做法,法院也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论证,做出合理的判决。

大家对于此类案件的关注,是集中体现在银行的服务上,对于亏欠客户的存款并没有合适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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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受限的操作让大众有意见,银行也应该针对此类情况进行优化,避免出现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银行是信用的合成物,一旦失去客户的信任,对于它的重建是很难做到的,防范于未然,才是智者的思维方式,不能将问题全都归咎于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