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朱姓男子从银行借款20万还了部分,剩余15万没有偿还,却身故。银行知道后,第一时间起诉他的妻子,儿子和父母,追讨剩余欠款。法院判的结果是:四人都有责任偿还15万的欠款,并包括将近11944元的律师诉讼费。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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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似乎毫无商量的余地,作为朱某的第一遗产继承人,和顺位继承人——他的妻儿,父母,必须偿还,法律上。似乎毋庸置疑。

但从贷款的流程来说,贷款时,该男子一定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若是无法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应该会支付相关补偿给银行,因此银行应该没有损失。

第二个问题,朱某若是有遗产在4个继承人手中,是可以从遗产中拨取一部分来偿还这部分贷款的,若他没有留下任何遗产,是不是可以不还这部分欠款?或者继承人根本不知道他有这部分贷款以及贷款用往何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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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中国遗留的遗产没有经过公证,没有经过正式的遗产继承手续,是不是这部分贷款也不应该由继承人来承担。

不过从情理上来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也要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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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钱到底该不该还呢?也许当事人可以继续上诉,以便获得法律方面更专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