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蟹应该有八条腿,这是欺诈行为!!”安徽阜阳,一男子与朋友到一家以吃蟹为主题的餐厅消费时,点了一份价值368元的蟹煲套餐,服务员声称一份套餐内蟹的重量至少有2斤。

可不曾想,服务员端上来后,男子却发现锅里面才有三个蟹壳,而且蟹壳还是很小的那种。随后男子与朋友仔细查看并说了一下,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按照服务员承诺一份套餐,保证有2斤蟹来计算,那这三只蟹应该要7两重才对。可根据这三个蟹壳的大小来看,不可能有七两重,而且蟹壳是空的,因此男子甚至怀疑这蟹壳是循环利用的。

第二,按每只蟹有两只钳来计算,那三只蟹应该有六个钳才对,可锅里面实际上只有四个钳。

第三,按每只蟹有八条腿来计算,那三只蟹应该是有二十四条蟹腿才对,可锅里面实际上只有十五条蟹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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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不论是从蟹壳大小、蟹钳的数量、蟹腿的数量来判断,这锅蟹肯定是对不上数的。

换而言之,即便这三只蟹每只都有七两重,那这三只蟹也是不完整的。况且根据蟹壳来看,这种蟹不可能有七两重。

因此男子认为餐厅的行为是在欺骗消费者,刚开始时,服务员还拒不承认。男子随即去到餐厅后厨找来几只蟹,证明一只蟹确实是有两只钳和八条腿。

最终,餐厅无话可说,并与男子达成以“退一赔二”的方式解决此事。即餐厅需退回套餐费368元,并赔偿男子736元。

【@娟姐看法 】

1、不得不说男子不仅喜欢吃蟹,而且还对蟹很有研究。因为确实很多人都不知道蟹到底有多少条腿,真是涨知识了!

笔者认为,我们要学习男子这种敢于较真的精神,让不良商家无所遁形,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男子以“退一赔二”的方式解决纠纷,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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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约定义务,一旦约定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具体而言,当男子与餐厅约定以368元的价格享用这份蟹锅套餐后,那么男子在消费后就有义务支付餐厅368元,而餐厅就必须按照承诺为男子提供保证有2斤蟹份量的套餐,否则就是属于欺诈行为。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指出,商家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这一惩罚性法律规定。

注意!当三倍赔偿金不足500时,应当按照500元赔付。

最后,《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对方承担退一赔十这一惩罚性法律规定。当十倍赔偿金不足1000元时,按照1000元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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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既然男子凭一己之力,证实餐厅的行为是属于欺诈,因此即便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来惩罚餐厅,那餐厅也应当退一赔三。

换而言之,男子同意以“退一赔二”的方式解决此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是男子同意少要了赔偿金而已。

有网友表示,男子同意这种赔偿方案,应该是不想花太多的时间去处理此事,毕竟维权至少也有时间成本。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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