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15年,曹雨和叶凡婚后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伤,经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成了植物人,需要持续治疗。因为丈夫曹雨的交通事故属于其单方事故,所以没有相应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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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筹措上述治疗费用,外出打工。其儿子交由公婆照料。时至今日,曹雨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转,始终处于植物人的状态。妻子叶凡不堪重负,向法院提出请求请离婚。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经了解上述情况下,最终允许了叶凡的诉求,同意其离婚申请。

法院观点:

一是曹雨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

二是关于曹雨和叶凡夫妻抚助问题及其儿子的抚养问题,因叶凡已经与曹雨的父母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问题引出:

夫妻一方为植物人的,如何参与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律师解析:

一是关于曹雨与叶凡为什么采取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的问题。

曹雨因为车祸的原因成为了植物人,其一直处于意识不清,缺乏辨认、理解能力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不能自行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对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其缔结婚姻关系的时候,是要求双方真实合法自愿的意思表示。现在双方感情破裂需要离婚,也同样要求明确的意思表示。曹雨是显然无法作出上述要求的意思表示。即使他的父母即使成为曹雨的监护人也无法代替曹雨签订离婚协议,若已签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是关于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的五种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中明确了离婚的大前提: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考虑到曹雨和叶凡已经有婚生子女一名,同时还涉及赡养父母的问题,所以在能够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并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能够得以明确划分,相关父母子女得到妥善安置,法院判决予以离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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