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南昌一男子邓某因醉驾被检方审查起诉,当地发出南昌首份“社会志愿服务令”,因其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社会志愿服务表现,检方对邓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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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处罚的理由确实让人难以信服。这是要变相鼓励他人酒驾了吗?
根据以往发布的信息,醉驾的标准是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对应的处罚为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而该案件中的邓某正是因为酒驾,那根据现有的标准,就得处以严格的处罚,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
但是当地却对其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真的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情节轻微,自愿认罪,但看这两个条件,很难让人信服。
醉驾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严重且危险的,只是可能当时郑某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当地就以此结果为由,认定情节轻微。很显然,以结果来推论他的行动,是极其不合理的,属于颠倒了顺序。
先是醉驾行为,已经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至于是否造成交通事故,自然会有其他的条款补充。
所以,我认为当地的做法完全没有依据,否则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考这个做法。
其次自愿认罪,这一条理由,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只要能规避一定的风险,降低处罚力度,多是自愿认罪,才能从轻处理。
就这一理由,我认为可以理解的,毕竟趋利避害是正常的行为。
而最让人觉得惊诧的是,社会志愿服务表现,该考核的指标是什么?以服务时间?质量?还是其他为维度呢?又由谁去监督呢?目前也没有看到相关的说明。既然是解释权在于当地,那可能就有不同的操作空间了。
自从各地对酒驾行为严加查处后,效果还是比较显著的。有了法律及经济层面的处罚,威慑力至少在这里,任何人在酒驾或酒后开车时,都不得不三思而行。
但如今如果这个关口一被打开,各地可能就会纷纷效仿,出台各种各样的政策,以此让这些醉驾之人以其他的方式逃避责任。
那之前制定的规则,将会荡然无存。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