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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有事去济南,独自一人乘坐南昌开往济南的高铁。当时她的那一排有三个座位,她的在中间,而靠走道的那个座位是刘女士和她女儿的,只见她女儿趴在凳子上坐在刘女士的腿上,王女士觉得这个妈妈挺不容易的,就有把自己座位暂时让给她女儿的想法。

王女士跟刘女士说,坐这么长时间的车,又抱着一个孩子会非常的累,表示把自己的座位暂时给小女孩坐,让刘女士能够好好休息一下,而刘女士并没有道一声谢,等王女士离开座位,马上就让自己的孩子坐了过去。

而王女士并没有在意,心里还想着有些人不善言辞。于是王女士就站到了两节车厢的中间,那里空间比较大,能随意活动。

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车的人也越来越多,王女士原来站的地方也变得拥挤起来,不像之前那样可以自由活动,她觉得好像也站得挺累的了,一看时间,不知不觉已经站了两个小时,想着刘女士应该也睡得一觉了,劳累也得到一定的缓解,于是就走回了自己的座位想坐回去。

本以为坐回自己的座位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可等王女士来到刘女士身旁,刘女士明明认出了她,却没有要她女儿让座的意思,也没有让她女儿起来。

此时的王女士有点不开心了,指责刘女士,表示自己好心体谅她的不易,把座位让给了她女儿将近两个小时,自己就站了两个小时,不但没有得到一句感谢,还想把位置占为己有,真的是一点良心都没有。

而刘女士显得比王女士激动,开口大骂,竟然说王女士只是去了一下厕所,她女儿坐一下不是理所应当的吗,有什么必要说谢谢,而小女孩见两个大人吵了起来,很自然地站了起来,而王女士见状,立马翻了挡板想进去。

没有想到刘女士更气愤了,说她这样翻挡板想伤害她女儿,于是二话不说,直接动手了,王女士也进行了防御,最后两个人打了起来,车厢里的人叫来了乘警。

但当询问怎么一回事时,两人各执一词。王女士称自己让座,后来想要回自己的座位,刘女士不但不想把位置还给她,还开口骂人甚至打了人,并且露出了自己的伤,只见到处都是伤痕。

可刘女士反驳说,自己因为没有说谢谢,王女士就生气,同时她还说王女士只是上厕所,并不是让座,凭什么说谢谢。

听见刘女士的说辞,车厢里面的人都表示很气愤,有比较热心的人站出来还原了事实,声称是刘女士的不对,是她辱骂并打了王女士,而乘警也查看了视频,证实了确实是刘女士的错。

随后民警把两人带走交给了民警,在民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刘女士向王女士当面道歉,并且一次性赔偿王女士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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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视频的人们纷纷表示, 刘女士打骂他人,为什么不拘留她,并且表示赔偿2000元太少了。

1.王女士好心把位置让给刘女士的女儿坐,后来因为站累了想要回自己的位置,刘女士不想归还,双方起了争执,最后刘女士打了王女士,但是王女士的伤是一般的抓伤,没有达到轻伤以上,因此刘女士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刘女士打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是要拘留的,但是一般轻微伤经过民警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女士原谅了刘女士不再追究,因此刘女士不受处罚。

2.虽说双方和解不再受处罚,但是王女士受伤是事实,刘女士的民事赔偿责任肯定不能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按照规定,刘女士要付合理的赔偿费用给王女士,至于为何只赔偿2000元, 是经过双方协商的结果。

我们做好事并不是为了回报,但是接受了他人的善意应该主动道谢,这是最基本的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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