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娱乐圈里冒出来了一个叫做ESO的组合,以前都是线下的网红直播,最近直接火到了杨迪和刘维录制的节目《声声如夏花》的录制中,因为这个组合从名字到成员名字,甚至到每个人的妆容,都在模仿当今娱乐圈的顶流明星,遭到了不少网友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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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ESO组合给人的感受,就好像买衣服的时候买到了外表有些相似,但质地,设计,甚至颜色都远远不如原版的山寨款。成员鹿哈改名自鹿晗,王二博改名自王一博,黄子诚改名自黄子韬,甚至成团的歌曲还是EXO组合的歌,整个就是一个翻版,重点是还不如原版的质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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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鹿哈和黄子诚,右图:鹿晗鹿哈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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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山寨组合模仿他人成团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呢?

有一位叫做张中辉的北京律师在采访时表示,EXO作为韩国流行演唱组合,鹿晗,张艺兴,黄子韬等中国明星曾加盟,判定ESO这种模仿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标志,混淆行为或者是仿冒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也就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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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之前,ESO的成员鹿哈还曾经发文表示,只要不偷不抢,没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至少人努力了,我们也没有边模仿边诋毁。可见鹿哈认为自己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不过现在可是狠狠地打了脸,毕竟这是明文规定的犯法。

有一位叫做张中辉的北京律师在采访时表示,EXO作为韩国流行演唱组合,鹿晗,张艺兴,黄子韬等中国明星曾加盟,ESO这种模仿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标志,混淆行为或者是仿冒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也就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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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鹿哈平时对法律知之甚少,并不知道自己已经侵权触犯了法律,但这个组合能够成立,也不是一个人的努力获得的成果,在他们背后,还有相应的mcn机构,难道成立公司的人也不知道触犯法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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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显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及姓名,包括笔名,艺名,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部门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经营额五万以上,除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五万的,并处25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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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如果原版的ESO或者任何一个被模仿的明星出来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都可以让这个组合处25万或者经营额五倍的罚款。自从该组合出道之后,已经开始了盈利行为,在线上直播,个人直播,以及视频获得的流量收益,都可以认作经营额,是完全有可能被起诉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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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常识,并不是自己犯错的理由,或许和判定从轻处罚,但并不代表不会被惩罚,希望ESO会成为一个典范,让大家对侵权行为有个更加明确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