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创优品在西班牙网站把娃娃穿着的中国旗袍称为艺伎(Geisha)服饰,此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8月9日晚,名创优品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致歉声明。在致歉声明中,名创优品表示,7月25日西班牙名创优品在其Instagram账号上把发布了一则“公主系列公仔盲盒”帖文,并将中国旗袍公仔错误地翻译成了“日本艺妓”。

旗袍、艺伎傻傻分不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个中国商人,注册一家广州公司,取个日系风格的“名创优品”名字,引人浮想联翩。而在与欧洲一些国家合作方签约时,现场悬挂日本国旗......令人深思

自媒体曝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阳春智库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曾发布文章《签约挂日本国旗,代理商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名创优品”成为名创“忧”品?》,名创优品公司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关于文章中称“签约挂日本国旗”的相关事实,被告提供了原告的相关文章,文章内照片显示原告与保加利亚公司签约时挂日本国旗;关于打压竞争对手、内部管理混乱以及山寨、抄袭和侵权等相关事实,被告也均提供了媒体报道、天眼查相关内容等印证。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涉案文章涉嫌侵权的内容基本属实,相关评论也未超出批评、评论的合理范畴。
名创优品作为行业中取得若干荣誉的公司,享受更多名望和社会资源,理应受到更多的舆论监督,对评论文章负有更高容忍义务。最终,法院驳回名创优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名创优品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再驳回其诉求。

附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3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25楼2501。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焕,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春智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2路74号院1号楼1层2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竞晖,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创优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春智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春智库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2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名创优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焕,阳春智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竞晖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名创优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阳春智库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对损害名创优品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发表道歉声明,向名创优品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3.改判阳春智库公司分别通过《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南方都市报》及《广州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道歉声明,向名创优品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4.改判阳春智库公司向名创优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5.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阳春智库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阳春智库公司发布的文章内大部分主张均与客观事实不符,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案涉文章所依据的大部分“事实”,虽阳春智库公司称大多数均是从其他媒体、其他人口中整理所得。然而,作为一个网络媒体平台,对于其发布的新闻报道,阳春智库公司有义务对所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即便是截取、引用,也不能免除阳春智库公司的审查义务。

阳春智库公司于案涉文章内,开篇即说名创优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国富“善于蹭热度”,且截取所谓“叶国富”微信账号的朋友圈内容,企图令公众误认名创优品公司有所谓“山寨”、“打压竞争对手”等行为,继而引用其他新闻媒体报道,甚至借“离职员工吐槽”对名创优品公司进行诋毁。企图通过散布相关不实言论,以达到抹黑、中伤名创优品公司之目的。

事实上,阳春智库公司文章内所引用的、所依据的相关文章同样涉及侵权,且名创优品公司早在先前已对其他侵权文章的作者以及发布平台通过发函、警告等方式进行维权。但阳春智库公司从未对相关新闻报道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更不知道相关的口述人员身份是否真实,便对上述媒体、人员的表述内容加以引用,撰写文章,并于文章内大肆加以消极评价。

上述文章内容、评价皆为未被核实,未经鉴定的,缺乏事实依据的,而阳春智库公司根本未尽到作为撰写人的审慎义务,并撰写虚假的事实,已经构成了对名创优品公司的诋毁以及侮辱。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内容基本属实”之情形。另外,阳春智库公司主张的所谓名创优品公司“管理混乱”的事实完全属于凭空捏造的单方面臆想。在名创优品公司旗下企业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PIY创始人沈文蛟的案件纠纷中,一审判决虽支持了沈文蛟的诉讼请求,但本案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本案仍在进行当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阳春智库公司未加核实,仅凭道听途说,就对名创优品公司的内部管理随意评价,对名创优品公司及其所在公司集团的发展前景进行恶意揣度并公然发表消极的意见,已然构成了对名创优品公司名誉权的极大损害。再者,阳春智库公司仅凭几张截图、几名“相关人士”的介绍,便断言名创优品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其从未对名创优品公司的产品进行过任何的质量检测,更没有相关质检部门的任何文件能够对其言论进行佐证。仍旧是以凭空捏造、主观臆造,对名创优品公司的产品质量乱加评价。此等毫无事实根据的言论中伤,无疑是对名创优品公司名誉权的极大损害,阳春智库公司理应就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是客观事实,维权是法律赋予名创优品公司的权利,不能因为名创优品公司是相对知名的公司,就要求名创优品公司对遭受的侵权行为承担更大的容忍义务。名创优品公司作为“行业中取得若干荣誉的公司”,自身的业绩以及行业地位均是通过不懈努力、日积月累形成而来。

作为知名度较高的企业,确实理应接受社会以及舆论的监督。但这并不意味名创优品公司应对莫须有的批评以及捏造的恶意诋毁言论予以包容。阳春智库公司作为网络配体平台,不尊重客观事实,将通过捏造事实撰写出来的文章于网络公共平台上发布,通篇内容均有着讽刺、贬低名创优品公司企业形象,以及对名创优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国富恶意的攻击。由平台访客于文章下的留言可见,阳春智库公司的行为已经使公众对名创优品公司产生了误解,严重地损害了名创优品公司的企业形象以及商业信誉。

阳春智库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名创优品公司的请求。

名创优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阳春智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创优品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删除阳春智库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市井财经”中诽谤、诋毁名创优品公司名誉权的文章,不得再在任何媒体、网络平台上以任何形式发布侵犯名创优品公司名誉权的信息;2.判令阳春智库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对损害名创优品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发表道歉声明,向名创优品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3.判令阳春智库公司分别通过《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南方都市报》及《广州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道歉声明,向名创优品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4.判令阳春智库公司向名创优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5.判令阳春智库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有关当事人身份方面的事实

(一)名创优品公司身份及“名创优品”商标的相关事实

名创优品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经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批发业。

2015年2月14日,商标“名创优品”在第35类项目上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曼公司)。2015年7月4日,商标“”在第35类项目上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赛曼公司。2018年3月10日,名创优品公司与赛曼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赛曼公司许可名创优品公司使用“MINISO名优创品”品牌及相关注册商标。授权使用区域为中国大陆。名创优品公司有权使用“MINISO名优创品”品牌及相关注册商标进行经营管理、店铺租赁、经销产品及转授权;……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方,追究侵权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等等。授权有限期限从2018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

“名创优品”在2016年、2017年获得2016华南金鼎奖年度影响力品牌等奖项若干。

(二)阳春智库公司身份及微信公众号“市井财经”的相关事实

阳春智库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等等。

微信公众号“市井财经”由阳春智库公司运营。

二、有关涉案文章的事实

2019年4月19日,涉案公众号发布了文章签约挂日本国旗,代理商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名创优品”成为名创“忧”品?》。文章以名创优品公司“签约挂日本国旗”事件为引,评论称名创优品公司模仿其他品牌;打压竞争对手;内部管理混乱;山寨、侵权等案件多。文章还评论称“分利宝”是叶国富敛财的平台。文章标示作者为“林修”。阳春智库公司称“林修”为其工作人员的笔名。

名创优品公司认为文章侵权表现如事实理由部分所述,在文中具体表现如下:“从诞生之初,名创优品就顶着山寨的名头,LOGO模仿优衣库,店内风格模仿无印良品,价格定位模仿大创,对于日本企业的‘模仿’和‘借鉴’非常热心,但对于以上,叶国富也并不在意,连海外签约都挂日本旗”“据时代财经报道,左手实业、右手金融的叶国富旗下的网贷平台众多,其中分利宝就是其敛财的平台”“一边自抬身价(以为挂日本旗就是抬高了自己的身价),一边打压竞争对手,名创优品从上之下盛行匪气十足的作风”“事实上,名创优品也一直贯彻不断制造舆论事件,抹黑竞争对手,不让任何竞争者有生存空间的做法”“名创优品的离职员工曾吐槽,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山寨、侵权、设计抄袭的官司多不枚举,发展也进入了瓶颈期。……‘名创优品’逐步沦落为‘名创忧品’”。

至2019年4月22日,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为1.7万,公众号精选展示了9条留言,留言点赞量为1-22。

名创优品公司确认涉案文章已经被删除。

三、有关涉案文章涉及的事实或事实依据

(一)关于“签约挂日本国旗”的相关事实

阳春智库公司提供了名创优品公司的相关文章。文章内的照片显示名创优品公司与保加利亚SMARTRETAILEOOD公司签约时,挂日本国旗。

(二)关于打压竞争对手的相关事实

阳春智库公司提供了微信用户“叶国富”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和央视网经济频道(来源:北京晨报)、新浪财经频道、“21世纪经济报道︱数字报”的相关文章。“叶国富”在朋友圈中称“战争最狠的一招就是釜底抽薪……行业老大会千方百计的干掉老二”。上述文章称诺米家居的NOME品牌创办于2017年,诺米家居指责名创优品公司抢注“NOME”商标,名创优品创始人及高管散布谣言抢占客户和合作伙伴。名优创品对诺米家居的指责没有回应。2018年4月名创优品在广州举办NOME品牌战略发布会。央视网经济频道的文章中还称,。

(三)关于分利宝的相关事实

阳春智库公司提供了“21世纪经济报道︱数字报”、新财富网站的文章。上述文章称名创优品+分利宝模式的链条实现了资金内部循环,名创优品和分利宝实现了双赢,加盟商解决了保证金、加盟费等问题,但承担了大部分风险。文章中还称名创优品被网友吐槽为集日本百元店大创(DAISO)、优衣库(UNIQLO)、无印良品(MUJI)三大知名品牌特色于一身的“山寨神店”。

(四)关于内部管理混乱的相关事实

阳春智库公司提供了每经网(来源:每日经济新闻)、腾讯新闻频道(来源:南方周末)的文章。上述文章称名创优品原品牌代理商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名创优品创始人叶国富旗下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处于清算阶段。名创优品公司为新代理商。两公司共处同一办公场所。名创优品陷入抄袭和山寨品牌诉讼当中。PIY创始人沈文蛟诉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型专利权纠纷,均获胜诉。

(五)关于产品质量的相关事实

阳春智库公司提供了南海网(来源:南国都市报)、中国网财经频道、每经网(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和“南国今报数字报”的相关文章。上述文章称在不同时间段,名创优品的太阳镜、腮红、美白防晒霜和螺丝刀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六)关于山寨、抄袭和侵权的相关事实

阳春智库公司提供了合肥在线网站(来源:合肥晚报)、慈溪新闻网、新华网经济参考频道(来源:经济参考报)、每经网(来源:每日经济新闻)、36氪网和亿邦动力网的相关文章。上述文章称名创优品店铺标榜日本品牌,但产品产地大多是中国。“名创优品”商标在国内注册时间早于在日本的注册时间。名创优品的logo与“优衣库”的logo相似,风格与“无印良品”相似,商品高仿别的品牌。被媒体曝出“90%为中国产高仿”。天眼查信息显示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涉65起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PIY创始人沈文蛟指责与叶国富合作未成后,名创优品旗下某品牌店铺抄袭PIY作品。

(七)关于“匪气”的含义

阳春智库公司提供了搜狐号“搜狐财经”、腾讯新闻频道的相关文章。文章中有使用“匪气”一词描述企业家。

四、有关名优创品公司主张权利的问题

2019年4月20日,名创优品公司出具《关于立即删除文章、停止侵权行为的告知函》,指出涉案文章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微信公众号“市井财经”删除文章、赔礼道歉等。名创优品公司称当天通过微信公众号“市井财经”将告知函发送给阳春智库公司。阳春智库公司确认收到了告知函。

2019年4月22日,名创优品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涉案文章及另两篇文章。2019年4月25日,该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7583号《公证书》,证明证据保全过程及证据保全所得。名创优品公司支付涉案公证书及另一份公证书的公证费共计2400元。

2019年5月,名创优品公司与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名创优品公司就其与阳春智库公司等三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事宜,聘请该所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双方约定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名创优品公司支付了本案律师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法人的名誉是法人的各项社会活动所形成的总体社会评价,包含商业信用、资产经营活动、经营业绩等各方面的评价。

对阳春智库公司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侵害名创优品公司的名誉权,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对于“据时代财经报道,左手实业、右手金融的叶国富旗下的网贷平台众多,其中分利宝就是其敛财的平台”等涉及分利宝的内容。虽然叶国富为名创优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是所有针对叶国富个人行为的评价都能同时构成名创优品公司的名与利益组成部分。只有当内容足以让人联想指向名创优品公司,才能认定涉及名创优品公司名誉。上述内容直接指向叶国富,联系上下文,也仅是论述叶国富与分利宝之间的关系,故文中该部分内容不足以让人联想指向名创优品公司。名创优品公司据该内容主张其名誉权受损,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对于“失信品牌”“设计抄袭的官司多不枚举”等事实。有部分事实阳春智库公司未注明是多年前的新闻报道,有部分事实阳春智库公司以“离职员工曾吐槽”的方式进行撰写,上述行为均有不妥。但是,上述内容有权威性的新闻媒体报道在前,且新闻媒体也列出了对比图片、案件信息等,内容基本属实。

第三,“内部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下”“山寨、抄袭”“利用日本旗抬高身价打压竞争对手”“匪气十足”“制造舆论事件,抹黑竞争对手”“进入瓶颈期”“名创优品’逐步沦落为‘名创忧品’”等评价。纵观全文,阳春智库公司发表涉案文章并非旨在侮辱名创优品公司。上述意见性表达虽然言辞尖锐,但亦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仍属于正常行使批评、评论权利的范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名创优品公司主张涉案文章涉嫌侵权的内容基本属实,相关评论也未超出批评、评论的合理范畴。文章中部分意见性表达虽然言辞尖锐,部分细节也未全部表达清楚,但名创优品公司作为行业中取得若干荣誉的公司,能够享受比一般公司更多的名望和社会资源,理应受到更多的舆论监督,对评论文章负有更高容忍义务。综上所述,名创优品公司主张其名誉受到损害,并要求阳春智库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阳春智库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涉案文章是否侵害了名创优品公司的名誉权。

关于阳春智库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名创优品公司上诉提出,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粤0192民初2272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2721号判决)认定北京阳春子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春子路公司)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侵权,而本案阳春智库公司发表的言论不构成侵权,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本院对此认为,在22721号案中,认定阳春子路公司构成侵权,是因为阳春子路公司发表的言论中涉及到“业绩大幅下降12%”和门店关闭数据,该部分内容属于客观性的事实性描述,阳春子路公司未提供相关的数据对此相印证,故阳春子路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

但在本案中,案涉“市井财经”公众号发表的文章并未涉及到业绩下滑、门店关闭的具体数据,而“失信品牌”“设计抄袭的官司多不枚举”有相关媒体报道,内容基本属实。至于“内部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下”等言论,属于意见性表达,该表达是否侵犯了名创优品公司的名誉权,诚如一审法院所述,需结合文章全文来综合认定。

消费者、新闻单位和自媒体在发表、传播批评言论时,难免对经营主体发表较为尖锐的批评,但是否构成诋毁其名誉,应当考察消费者、新闻单位、自媒体是否具有诋毁经营主体名誉的主观故意,并综合全文、结合社会普遍观念认定,而不仅仅以经营主体的主观感受作为认定标准。

综合考察涉案文章的内容、语言风格,阳春智库公司不存在诋毁名创优品公司名誉的主观恶意,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辞,涉案文章的言论仍在批评监督的合理范围内。名创优品公司主张涉案文章构成名誉侵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名创优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印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唐亚玲

陈培铮

所以,那么,

名创优品到底像不像:

“优衣库+无印良品+十元店”呢

(来源:知产库)(图源网络,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