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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诉讼律师

一、“加计抵减”政策的内容

现行的“加计抵减”政策有三个:

第一个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第二个是《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第三个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1号),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加计抵减”类虚开是怎么回事

加计抵减政策是怎么被利用于虚开的工具呢,这时候,我们就有必要了解一下他的原理。

假设张三注册了一系列可享受加计10%优惠政策的公司,该系列公司的增值税率为9%。

第一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A1公司开具了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2公司,这时候,产生两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为A1公司持有的销项发票,A2公司持有的进项发票,期末的时候,A1公司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销项,缴纳9(100*9%=9)万元的增值税款;A2公司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进项,抵扣相应的税款,在没有这个政策的时候,抵扣的税款也是9万元,有了这个政策,抵扣的税款就不是9万元了,而100 * 9% *(1+10%)=9.9万元。

第二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A2公司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3公司,由于A2公司有9.9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那么A2公司可以开具多少元的专票却又不用缴纳增值税呢,假设为X元,X*9%=9.9万元,可以计算出X=110万元,即A2公司开具一份数额为1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3公司时,产生销项税额为9.9万元,刚好抵销第一步中的进项税额9.9万元。

第三步,A3公司拿到这1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税款变万了110 * 9% * (1+10%)= 10.89万元,这时候A3公司可以开具一份数额为121万元(X * 9% = 10.89万元,则X=12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4公司,却又不用缴纳增值税。

以此类推,每开一次发票,就可以将发票数额放大1.1倍却又不用缴纳增值税,即可以开具的发票数额为X * (1+10%)的N次方。

继续以前面的例子分析:

第一次开时,发票数额是100万元 * 1.1 = 110万元;

第二次开时,发票数额是110万元 * 1.1 = 121万元;

第三次开时,发票数额是121万元 * 1.1 = 133.1 万元;

第四次开时,发票数额是131.1万元 *1.1 = 146.41 万元;

听说上海有一个税务专家就通过这个模式虚开了六十多亿,还自以为技术高超,可以瞒天过海,可是被税务局的大数据给爆出来了。

其实大数据做为一种人工智能,最喜欢的就是那些数据有数字规律,越是浅白的数学规律,就越容易被人工智能识别。这种开平方的数学规律,其实就是一个中学生的数学水平,对于大数据来说,简直易如反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