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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李小龙倾力调解,高效执结一起矛盾尖锐的返还原物纠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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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原告邓某1与被告邓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涉案车辆桂K牌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邓某1,2011年5月,被告以经营家私物流需要,借用原告车辆使用,约定借期半年。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车辆,仍长期占用涉案车辆及登记证书,原告多次催促归还未果后于2022年1月7日诉至法院,博白法院于2月28日判决被告邓某2向原告邓某1返还涉案货车及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遂于2022年7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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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李小龙得知被执行人邓某2在博白县城附近做生意,便于7月22日到被执行人的公司了解情况,刚一见面,邓某2就激动地说:“货车是本人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邓某1的名下而已,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我还要继续申诉,决不妥协”。经沟通了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是亲兄弟关系,因其他家庭琐事双方曾多次发生纠纷,心中的隔阂无法消除,因此遇到事情总是互不退让,针锋相对。在了解情况后,李小龙耐心劝导被执行人:“于情理,‘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兄弟之间又何必针尖对麦芒,退一步就海阔天空;于法理,货车登记在申请人的名下,申请人又没有转让、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申请人即为该涉案车辆的所有人。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判决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再审,但在法院裁定再审之前,本案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归还义务。”

经劝解,被执行人态度有所缓和。随后李小龙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说服其尽量不要与被执行人产生直接冲突,并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要相信法院一定能够执行好案件,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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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不负苦心人。7月28日早上,李小龙接到被执行人的电话:“你好,是李法官吗?我是被执行人邓某2,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我也想通了,大家都是兄弟一场,和气生财,我决定履行判决下午把车开到法院给你。”当天下午15点30分,被执行人依约把车开到法院指定的位置停放好,并把钥匙及驾驶证副本等证件交付给法院。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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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白县法院、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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