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又爆拖欠货款。8月5日,南都湾财社记者从中国文书裁决网获悉,上海苏宁易购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公开。 按照判决书,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时判决苏宁公司支付高露洁公司约227万元货款及需要支付相关利息,苏宁公司的欠付行为构成违约。 值得注意是,近期还有多家供应商向苏宁易购追讨货款,并向法院申请苏宁易购破产清算。

拖欠货款,苏宁上诉被驳回

判决书显示,事情的起因是:2019年,原告高露洁公司(甲方、供方)与被告苏宁易购公司(乙方、需方)签订《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约定由甲方作为供应商向乙方供应产品并由乙方进行推广与销售合作事宜,其中就结算政策约定为固定账期15天,乙方在账期结束后3日出具结算清单(固定账期),甲方在结算清单上盖章确认后交予乙方。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进行供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本金共计2,271,120.91元。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在一审时,法院认为,原告依约履行其合同项下义务,被告苏宁易购公司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被告至迟应于双方结算且原告开具发票后15日内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仍欠付货款227万元,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损失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案涉合同约定,且于法不悖,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均予以支持。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的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当时苏宁公司在一审中对高露洁公司主张的欠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

然而,不久后,苏宁提出上诉——改判苏宁公司无须向高露洁公司支付利息。苏宁的事实和理由为并非故意迟延履行,系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且延续至今,导致该公司整体营收大幅下滑。这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不可抗力影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苏宁公司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仍在筹措资金。因双方属于滚动结算,且一直就涉案货款的支付事宜进行协商,利息的起算时间应更改为诉讼中双方对账完成之日。

对此,二审时,法院认为,第一,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苏宁公司至迟应于双方结算且高露洁公司开具发票后15日内支付货款。但是,苏宁公司至今仍欠付高露洁公司货款2,271,120.91元。显然,苏宁公司的欠付行为构成违约。而且,本案中不存在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苏宁公司违约责任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苏宁公司向高露洁公司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法院还表示,在一审时,苏宁公司对高露洁公司主张的货款及相应利息没有任何异议。现苏宁公司上诉时推翻了一审期间的意见,不同意向高露洁公司支付利息,且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显然,苏宁公司违背民事诉讼中的“禁反言”原则。法院认为,苏宁公司在本案中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滥用上诉权,应当受到谴责。

因此,法院宣布驳回苏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而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多家申请苏宁易购破产清算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除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外,近期还有多家供应商向苏宁易购追讨货款。

根据中城院要案中心网站信息,今年7月23日,因拖欠货款1279万元,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逾期,苏宁易购未能履行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5家供应商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苏宁易购破产清算申请文件。

而中城院要案中心还表示,8月2日,苏宁易购的供应商已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送法律监督申请书,请求就苏宁易购破产清算申请案件实行法律监督。中城院要案中心表示,因7月5日第一批破产清算申请在法院审查期间调解撤回,第二批破产清算申请7月14日递交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目前还在审查之中。第三批破产清算申请7月24日递交法院立案庭。按照破产法规定,法院收到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还有7日异议期。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15日。

南都湾财社记者发现,针对近日“有供应商向法院申请苏宁易购破产清算”的传闻,7月6日凌晨,苏宁易购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网传“苏宁易购破产清算”系谣言。苏宁易购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业务企稳向好。

苏宁易购去年以来陷入资金链困境。今年5月,苏宁易购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戴帽”,更名“ST易购”。7月15日,苏宁易购(现已改名为ST易购)发布2022年上半年业绩预告显示,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5亿元-27亿元,上一年同期亏损34.52亿元,同比亏损有所收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25.35亿元-27.35亿元,上年同期亏损50.24亿元。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孔学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