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从来就是一件百转千回的事情,从爱恋中辗转伤害到懂得陪伴,爱情本身就是一种经历。两人能够经历爱情,并收获爱情,最终走进婚姻殿堂,本身就是一件极其美好的事情。

但在广西有这么一则案件,新婚之夜,新娘不小心进错伴郎房间,误与伴郎洞房,新郎黑着脸起诉,最后却输了官司,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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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丽和吴刚在朋友聚会上相识,25岁的冯丽和26岁的吴刚年龄相仿,很快就找到了诸多共同话题,两人从人生理想聊到现实婚姻,很快建立了共鸣感,互相有了爱慕之情。

在确定了关系以后,冯丽和吴刚开始了稳定的情侣生活,生活中的吴刚很重情义,也很会制造惊喜,经常约冯丽去电影院看电影,吃饭的时候,也会贴心地记着冯丽的口味,让冯丽很受感动。

但两人因为工作的关系,经常性出于忙碌的状态,很少有时间来谈论结婚的事情,在冯丽30岁那年,冯丽觉得自己应该结婚了,便主动提出结婚的事情,吴刚很快就同意了。

两人终于结束了5年的恋爱长跑,在拜见了双方家长后,便开始筹备婚礼事宜。但冯丽没有想到的是,她本以为这场婚礼是她新生活的开始,最终却变成了她的噩梦。

在婚礼当天,吴刚和冯丽都要轮番敬酒,很快就喝的七荤八素,等两人躺在床上的时候,已经困的不行。而冯丽半夜的时候起夜,去了一趟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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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在此之前都是一切正常,但问题在于,冯丽刚来到吴刚准备的新房,对新房内的构造不熟悉,于是在回房的时候走错了房间,来到了伴郎睡觉的屋内。

新婚当晚,伴郎为什么会住在新郎家呢?伴郎巩大志和吴刚是从小的朋友,当晚替吴刚挡了不少酒,也醉的不省人事,吴刚便让巩大志留在家中睡,别回去。

可就是这一住,出了问题。迷糊的冯丽躺在了巩大志身旁,而且因为已经睡了几个小时,已经有了一丝意识,冯丽想着这是她们的新婚之夜,便开始向“新郎”身上摸索。

而巩大志是个血气方刚的男子,禁不住这么一遭,两个人便这么糊里糊涂的睡在了一起。等到了第二天早上,全家人都听到了次卧中传来了冯丽的尖叫声,进去一瞧,冯丽光着上半身,扯着被子,一脸震惊地看着巩大志。

巩大志也慌,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作为新郎,吴刚的脸色已经黑成了锅底,愤怒地向冯丽提出了离婚,冯丽也一脸焦灼困惑,哭着说,要告巩大志,控诉他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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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消息后,吴刚和冯丽的家人都觉得这件事不能外传,想要巩大志赔偿2万块私了,可是巩大志、吴刚、冯丽三方都不打算接受。

巩大志认为自己没有错,为什么要赔偿,而吴刚则无法接受眼前的局面,只想跟冯丽离婚,暂时逃离,冯丽也觉得委屈,声称自己是被人QJ的,最终三人选择诉诸法律。

那么在这件事情中,起因是新娘进错房间,本想和新郎洞房,最终却误与伴郎洞房,新郎去进行起诉,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QJ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进行性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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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巩大志一直睡在自己的床上,与冯丽关系,主要是因为冯丽走错房间,并且将巩大志错认为自己丈夫,对巩大志动手动脚。

此行为属于冯丽错认对象,从而自愿与巩大志发生关系,在此过程中,冯丽并没有任何抗拒或者反抗的行为,并不具备QJ罪的构成要素,冯丽应该承担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

而由于冯丽的这个过错,使得巩大志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自然而然地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此种情况也不属于巩大志冒充吴刚将冯丽骗奸。因此,巩大志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属于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但不构成QJ罪。

对于吴刚提出的离婚诉求,吴刚认为冯丽婚内出G,主张与冯丽离婚。吴刚和冯丽已经取得了结婚证,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关于一方出G,另一方提出离婚,两人的婚内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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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婚内出G不是法定的离婚条件条件,而是需要达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作为判决离婚条件之一,这点在我国《婚姻法》第32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发生婚内出G后,无论是过错方或者是无过错方,都有权提出离婚,而并非像大家所认为的只有无过错方才能起诉。

在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婚内出G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行为,只属于简单的道德问题。法院在审理因出G引起的离婚诉讼时,原则上不会因为一方出G而影响共有财产的切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法律规定的离婚赔偿法律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此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申请多分财产。对于单纯的出G问题,法院会结合实际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情况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