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我不是药神》因片头出现的一张印度新德里的建筑物照片,遭到照片作者的起诉。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了案件一审判决,电影制作方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构成侵权,被北京朝阳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致歉,并赔偿照片作者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

图中照片为涉案作品。图片来源:《我不是药神》电影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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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照片为涉案作品。图片来源:《我不是药神》电影截图

判决显示,2015年12月13日,张某在马蜂窝平台发布了一篇关于印度新德里的景点游记,图文并茂,并在文章开头声明了文字及照片的原创,照片上还加盖了水印。

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后,张某发现,他发表在游记中的一张原创照片出现在电影片头。该张照片为张某在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内容为顾特卜塔及旁边的清真寺。

在电影片头第2分35秒,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时,照片墙上出现了张某的这张原创作品。该作品约占画面六分之一,出现的镜头时长为2秒钟。

因认为电影《我不是药神》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原创作品,张某将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致歉,同时索赔经济损失48万元。

被告在应诉时表示,己方对于照片属于合理使用,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同时认为被告主张赔偿数额过高。

北京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电子底片、在马蜂窝平台发表涉案作品的情况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经过对比,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的摄影作品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可以认定为原告作品。

被告使用该作品未征得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署名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拍摄难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视性使用情况、电影中涉案作品贡献率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数额,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北京日报客户端

责编 | 吴瑕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