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不算,必须接客!”山东临沂,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一名网友发布了一段视频并附带文字声称“我举报王某强迫未成年人有偿接待,殴打未成年少女,希望有关部门落实处理”。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一凶神恶煞的女子叫嚣道“你说的不算,你就是死了也不行”,“那三个男的都联系好了……….”即便女孩苦苦哀求道:“求你了!”对方也仍然无动于衷。

据澎湃新闻报道,当地公安机关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并立案侦查,目前,涉案者王某等5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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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为当地公安机关的迅速反应处置点赞。正如网友所说,及时抓住犯罪嫌疑人,能够避免女孩或是其他被害女孩,继续遭受侵害,以此保护人民群众安全,捍卫法律的尊严,极其重要!这一点,笔者完全赞同,因此必须为办案民警点赞!

其实,有网友说,女孩是应聘工作时,不慎被王某等人控制的。私以为,不论任何原因,殴打他人,强迫他人有偿接待,这是犯罪行为,任何情况下做出这种行为,都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所谓强迫有偿接待,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就是指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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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组织、控制他人卖淫,达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调一点,此行为是否在固定场所进行,不影响定性。

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刑法358条是这样规定的,构成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罪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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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强迫卖淫人数累计5人以上、强迫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卖淫累计达3人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注意,受接待方(即女子口中的“客人”)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无论女方是否自愿,也不论是否支付钱财,均按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退一步讲,即便是超过14周岁,只要交易时,女方已经明确表示是被迫的,也不能强行为之,否则亦构成强奸罪

再退一步讲,即便女方当时同意交易,也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娼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目前,包括王某在内5人被刑拘,即代表本案系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故5人均需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公安部刚部署了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王某等5人还在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属于在向法律发起挑战的恶劣行为,因此必须对他们从重从快处罚,坚决落实打击一切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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