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7月4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根据《通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分为首次申报和价格调整两个类型。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时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并通过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申报调整。

《通知》显示,开发企业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或销售价格申报调整时,每一套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各镇街最高申报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各镇街最低申报价格(各镇街最高/最低申报价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如需调整最高申报价格,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及有关佐证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并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规程正式实施之日起,可进行一次销售价格申报调整,调整后需在3个月后方可再次调整。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同时,《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应当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公示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开发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