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男子得知女儿被同村村民实施猥亵后,一气之下,到对方家中,对其实施殴打致轻伤二级。检察院接手此案后,决定对男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来源:陕西渭南白水县检察院、潇湘晨报)

男子张某甲今年36岁,其与妻子结婚后,生下一个非常可爱的女儿,张某甲对她是非常宠爱,女儿也非常乖巧、听话。

去年6月12日上午11时许,女儿哭哭啼啼地跑回家对父亲说,她被同村村民张某乙猥亵了。正常来说,父亲得知女儿被侵犯后,应该是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将行为人绳之以法的。

但张某甲并没有这样做,他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决定到对方家中,找其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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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张某乙家后,二话不说,就用脚将张某乙蹦倒在地,随后又失去理智的,用拳头往张某乙的头上,连续击打了两三下。即便是这样,还是没能让张某甲消气。紧接着,他又拿起旁边的瓷碗,直接砸向张某乙的头部。

事后张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随后警方对张某乙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刑法第234条规定,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本法条,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起诉书显示,张某甲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后,被警方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张某甲也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取保候审指公、检、法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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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警方、检方同时决定对张某甲取保候审,这里传递了一个很重要的“信号”。意思就是说,警方、检方一致认为张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意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

最终,检察院也确实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是为什么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也就是说,检方认为,本案张某乙对张某甲女儿实施猥亵,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且其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系存在重大过错的。

检方同时还认为,张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据此再结合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社会危害性等,故对张某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这种不起诉的情形,称之为“酌情不起诉”。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只是由于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认为其是犯罪的。这与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性质上是不一样的。

最后,有网友认为,张某作为一名父亲,其在女儿被侵犯后,出于气愤,一时失去理智而触犯了刑罚,属于情有可原的。因此其认为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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