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

为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的甄别能力和加深对非法集资危害性认识,保护自身合法性不收侵害,积极响应全国第10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主题,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守好养老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简要案情

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周某红和陈某珍经东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公司经理吴某某和茂名服务中心梁某某介绍购买东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X”产品的同时知悉可享受分红返还的消息后,当日即前往东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老板全某某商量投资“XX”产品的相关事宜。后周某红为了获取开办服务中心的资格,一次性向公司购买了5万元的“XX”产品。

当月下旬,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开设XX信宜服务中心并任店长,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和推介投资东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X”系列产品,在得到同等购买价值的“XX”产品的同时还可获取于购买款3倍的高额利润以及免费旅游等分红奖励,诱骗社会公众投资,从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活动,后聘请陈某珍加入服务中心进行管理,负责推介“XX”产品、发展公司会员,发放 “XX”产品等工作,陈某珍每月可从周某红处领取到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工资。除此之外,陈某珍每月为公司吸收两名会员,并申请成为公司的“推广部长”级成员,每月可领取到公司发放的2000元部长工资。2015年10月20日,周某红又与湖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续约,签订“XX服务中心协议书”。

自2014年11月至案发时,周某红和陈某珍为全某某发展了会员1235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122万元,周某红从中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某珍非法获利8万余元。

判决结果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某红、陈某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罪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红、陈某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销售"XX" 产品的名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高额回报的手段,向社会发展会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认定周某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认定陈某珍犯非法吸收公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珍不服提起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提示

以购买产品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会员进行投资,虽有实物但价格虚高,明显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借此获取非法的利益。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止2020年11月,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更是占到总人口的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对老年人而言,以投资产品获得分红奖励的骗局更值得警惕,正确认识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常见非法集资手段,在缺少稳妥的投资渠道或较为专业的投资能力时,谨慎对待投资,树立正确的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诱惑。(信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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