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琦 通讯员 吴宗伟

记者从福州海警局获悉,近日该局在辖区海域开展打击走私冻品收网行动,破获1起特大走私冻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查扣外籍走私“母船”2艘、“过驳”船4艘,打掉走私贩运团伙2个,初步查证涉案走私冻品600余吨,总案值约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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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初,福州海警局发现有走私团伙利用外籍“母船”向国内船舶过驳走私冻品并在福建沿海一带绕关上岸的线索,随即成立“520”专案组循线侦查。侦查中,海警执法员发现外籍集装箱船“彭阳号”、“永利号”两艘走私“母船”今年来多次从境外地区运载大批走私冻品往返福建中北部外海,伙同国内运输团伙,利用改装渔船和散货船将冻品运到非设关地区走私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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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福州海警局获悉,“彭阳号”、“永利号”两艘走私“母船”在福建省中北部外海约40海里处锚泊,伺机将冻品过驳给国内“过驳”船闯关入境,随即派遣执法艇前往目标海域开展收网查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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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4艘嫌疑船上装载有外文标识包装的牛肚、牛百叶等冻品600余吨,且船员均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来源手续和检验检疫证明,涉嫌走私,海警执法员依法对船舶及冻品进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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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该团伙成员众多,分工明确,在境外订购冻牛肉、冻鸡翅等冻品后,勾结偷运团伙,组织指挥船舶开至境外地区装运冻品,在福州、宁德等地非设关地码头偷卸上岸,再通过车辆运往广东、浙江等地更换包装后,直接销售至全国各地牟取暴利。

目前,福州海警局已协调地方政府和防疫部门完成冻品的取样和消杀工作,涉案嫌疑人均已开展核酸检测及防疫隔离,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以上图文来源:海峡都市报】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根据《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绕关走私的冻品通常都是没有获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故基本上都是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

2、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即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即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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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见冻品的原产地对于定罪量刑有很大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冻品是否来自于疫区或者非疫区?冻品无法靠鉴定来判定来源,一般通过外包装、买卖双方的贸易文件、微信等聊天记录、走私嫌疑人供述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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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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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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