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第35个国际禁毒日。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最高检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指导性案例,介绍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在2位女性饮品里下“迷药”,犯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判刑3年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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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介绍,2015年,某国企工作人员郭某某为寻求刺激,产生给其女友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2015年至2020年间,郭某某趁女友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

2020年10月,郭某某邀请2名女性到火锅店吃饭,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其中一人喝下后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另一人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介绍,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从郭某某上网记录海量电子数据中,发现了其购买药品的名称、药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货地址等诸多细节,最终查明其在火锅店使用的γ-羟丁酸的来源,形成客观性证据锁链。

2021年8月,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检表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给他人投放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增多,社会危害性大。对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表示,从办案情况看,近年来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问题比较突出。下迷药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则为寻求刺激,无特定犯罪目的,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存在定性不准确、打击不够有力的问题,这批案例对此类案件办理有重要参考价值。

来源 | 南方都市报

编辑 | 海勇 审读 | 张辉

责编 | 施世潮 监制 | 陈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