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几天,微信上到处传播唐山被打4个女子,已有3个已经过世的谣言,消息来源就是各种“我的唐山朋友”,甚至还放了几段模糊到不行的“巷子视频”以及唐山人民群众到巷子敬献花圈的图片进行了佐证,再加上四个女子及家人一直都没有发声,让不少人都信以为真,不过这一切随着6月21日警方的通报,证明一切都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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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人还是不信公安的通报,毕竟之前唐山路北区的民警还谎称“接警5分钟赶到”,不过我认为这次的通报是属实的,一是这个通报来自于河北省公安厅,这个等级已经是一省最高的了,其次在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安部都派出专家组参与调查了,所以这份可信度还是相当之高的,毕竟陈某志等人如果真的关系都能通到“公安部”去了,还也不至于还在靠着网络赌博洗钱赚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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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这份通报之中,很多人最不理解或者不认可的就是轻伤(二级),毕竟网传的被打女子在医院的照片,实在与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轻伤概念不符,大部分对于轻伤都觉得可能就是擦破皮、淤青之类,但其实在司法上关于轻伤的定义,你如果看了,就知道上述通报并没有夸大,两个女子如果不看精神伤害,只看肉体上的伤害的话,确实只属于轻伤二级(这也是司法鉴定上的缺陷,没有考虑精神伤害,把这个纳入的话,两个女子绝对是重度伤害)。

我们目前施行的伤情认定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将伤情等级按其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个等级。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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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轻伤二级涉及条款太多,下图只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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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最高判什么罪?由于在河北警方通报中,对于“唐山打人案”的描述为“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因此这个案件只能按照寻衅滋事罪去定性,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所以在如果没能查出上述作案人员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话,那么在不考虑其他犯罪记录并罚的话,仅此次打人,结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最多就判2.5年到5年(造成一人轻伤,对应1年6个月到3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轻伤二级的,增加6个月到1年的刑期)。

今天看到有作者的文章在说,警方故意“包庇”,没有将此次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毕竟从法定最高刑来看,故意伤害罪显然比寻衅滋事罪更严重,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不过法律就是法律,如果了解了两者的区别,我们就知道公安机关的定性确实没错(其实这种全国关注的案件也不可能犯这种基本的错误)。当然随着调查的深入,9名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案件正在不断被挖出来,最终数罪并罚,定刑肯定不止上述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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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的黑手才是最大的瓜

根据警方的通报,此次殴打事件发生于凌晨2时40分,在2时47分犯罪分子逃离现场。2点55分,120到达将4名被害人送到河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就医。在事件发生之时,2时41分,110就接到报警,但直到救护车都走了十几分钟,3时09分,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民警率辅警才到达现场,出警时间将近半小时,如果派出所距离案发地点距离较远无话可说,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机场路派出所到事发烧烤店不到1.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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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他的必有猫腻,特别是该派出所的民警后续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还进行撒谎,再结合此次爆发时,陈某志一开始并没有被抓,警方3点09到现场后一直到第二天早上都没去抓陈某志,直到视频在网上发酵引发重大反响,才在下午匆匆抓捕陈某志(陈某志打人后并未逃跑,一直留在唐山);在联想江苏省来4人同陈某志,商谈开设足球赌博事宜,以唐山会作为主场,为什么会选择陈某志所在的唐山作为网上赌博的主场所呢?显然认为在唐山更“安全”,所以这背后的瓜,才是此次的重点,不把这个“保护伞”打掉,倒了一个陈某志,后面还会有新的陈某志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