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萤火虫婚家律师团队吕婧娇律师原创

案情简介:

王某与宋某在打工中认识,于2004年9月24日在太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彼此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能和睦相处。2010年底因生活矛盾,宋某气愤离家,一直未返回。王某因手机丢失,忘记了宋某的手机号码,后再联系宋某找,宋某已换电话号码。双方失去联系已两年以上。为此王某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出诉讼,要求与宋某离婚。审理中宋某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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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与宋某虽共同生活了六年多时间,但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调和。宋某于2010年底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三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告王某与宋某离婚。为此,判决:准予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

律师说法:

判决离婚与否并不以对方是否到法院为标准,而是审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不出庭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法院依然会根据具体证据、庭审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审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离婚条件可以参考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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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4)太红民初字第33号民 事 判 决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