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22-054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上午09:15至2022年6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广田集团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792,788,6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57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90,493,1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42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2,295,5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27,094,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4,799,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1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2,295,5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93%。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074,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9%;反对4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2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380,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626%;反对48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67%;弃权2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陈家旺、李依伦通过现场的方式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0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92,788,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709%。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90,493,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216%。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95,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审议了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2,074,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9%;反对48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2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38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26%;反对48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7%;弃权2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7%。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赖继红 陈家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