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论哪个环节最重要,自然是签订补偿协议环节,可以说协议一旦签订,那么后续的征收工作便与被征收人没有任何的瓜葛,只要双方按时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可。

所以,凯诺律师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地查看拆迁协议,对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建议一律拒绝签订,因为一旦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该协议就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为了日后产生没必要的协议纠纷,大家签订协议时要慎重。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许多房屋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便被征收方随即强拆掉。一般情况下,在房屋被强拆之前如果征收双方已经各自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征收人也拿到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那么强拆行为便不再与被征收人产生利害关系,被征收人的起诉那么就有可能被驳回。

但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就算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其强拆行为依然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就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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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违反了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以欺骗、胁迫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话,那么该协议就违反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被征收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遭受到这样的情况,比如有录音、聊天记录什么的,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撤销所签订的补偿协议。

如果该补偿协议被依法撤销,且强拆行为也被依法确认违法,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了。

二、拆迁补偿没有真正的到位便强拆

有的征收方比较着急,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但是补偿还没有打入被征收人账户,被征收人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安置,便迫不及待地强制拆除了被征收房屋,导致被征收人无家可归。

此时就算已经签订了协议,那么被征收人也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不过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实遭到了侵害,否则立案都有可能立不上。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行复【2021】140号《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中就明确规定,依照原《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征收房屋发生物权变动。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补偿安置在先、被征收人搬迁在后。

对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提出起诉的,起诉人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合法权益遭受不利影响,应当先认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予以立案。

立案之后,应当结合被征收人是否仍在房屋内居住生活、被征收人是否腾空交付房屋、房屋内是否存有物品等因素,实体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原告的实体利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否应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等情况,对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作出综合认定。

上述这段话的意思,简单点来说就是,房屋征收基于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就算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仍未完全丧失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等物权权利。当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若被征收人对该行为不服,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利影响,那么法院应当就会依法予以立案。

等法院立案之后,那么就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申请相应的赔偿。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领取了相关的拆迁补偿并将房屋腾退等,那么再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或是申请赔偿可能会非常非常的困难。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在房屋被强拆之后签订的

除此以外,还会有征收方让被征收人先交出房屋,待拆除之后,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就算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强拆后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其拆除行为仍然可能会与被征收人存在利害关系。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补偿未落实之前,建议被征收人就算签订了补偿协议,也不要擅自搬迁,一旦房屋被强拆,维护权益将会很麻烦,同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遗漏等情形,或是补偿未落实到位,便房屋就遭到强拆等,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撤销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确认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