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铁路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现将我院审结的一起涉铁刑事案件判处情况通报如下: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简况

刘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陕西省蓝田县。

审理经过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2年5月11日宣判。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5月23日依法将被告人刘某交付执行。

犯罪事实

2021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其堂哥刘X在安康火车站候车室一楼候车。22时10分,刘X与被害人章某梅(女,52岁)因抢占座位发生肢体冲突,值班民警将双方带进值班室进行调查,章某梅在值班室因气愤打了刘X一耳光,被告人刘某见状,遂挥拳殴打章某梅脸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章某梅人民币三万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判处情况

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害人先动手打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

司法建议

各铁路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广大旅客遵纪守法的意识,引导旅客理性对待并采取合法合理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应健全旅客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应加大巡视巡查,及时介入,有效防范恶性重大案(事)件发生,营造安全乘车环境,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

警示意义

本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章某梅因占座小事发生纠纷,在民警调查过程中二人仍不能冷静、理性对待。被害人章某梅先动手打人,激化矛盾,导致事态扩大,自己身体也受到损害,亦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未能采取合法、合理方式处理矛盾纠纷,而是大力挥拳,造成他人轻伤,应清楚自身冲动行为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请广大旅客以此为鉴,增强法治观念,遇事冷静处理,寻求合法途径,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应有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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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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