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量刑最高5年,拐卖儿童罪最高量刑死刑,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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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检察院这次针对吴飞龙的公诉罪名是拐骗儿童罪,所以量刑建议最多也只能是5年!

但是到底是拐卖儿童还是拐骗儿童,不能以犯罪嫌疑人口供为标准,也不能以收买孩子的嫌疑人买家口供为标准,为了逃避刑法打击,嫌疑人卖家和买家是极有可能串供的,他们对好口供了,那审讯起来一定是一致的,如果完全听信他们,那是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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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认定拐骗还是拐卖应当以什么为标准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卖家和嫌疑人买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

如果说,它们首先是互不认识,相隔很远,之前都没有任何的生活交集,没有任何共同的生活圈子,然后卖家把一个拐来的孩子交到买家手上,那就符合了拐卖的行为结构,此时此刻,从证据上来说,不是非要死板地收集到买家给卖家金钱的证据才能够认定事实的!

否则,以此类推,人贩子拐到孩子以后,只要和买家使用现金交易,让司法机关找不到付款凭证。然后买家和卖家再串通好对外口径,冒充他们互相认识,也没有付款行为,那就可以大大减轻法律的制裁了?

这样认定岂不是违反了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立法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