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张工为天津市副市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张工为天津市代理市长。
新闻链接
记者 | 周萌
编辑 | 程婷 顾颖 陈彤
综合 | 天津人大
任命张工为天津市副市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张工为天津市代理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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