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公告

罗某寿等71名违法行为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之规定和《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要求,对你们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发生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严重违法,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大队通过电话或邮寄送达违法处罚告知书满30日后仍未来接受处理的,现公告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届满后仍不到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叶湖大队来接受违法处理的,我们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将相关信息纳入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

一、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43人)

对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以罚款500-2000元的处罚(如违法查处时有另有其他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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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5人)

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如违法查处时有另有其他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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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人)

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15日以下拘留,罚款1000—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如违法查处时有另有其他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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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醉驾驾驶机动车(1人)

对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如违法查处时有另有其他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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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叶湖大队

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