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之

政 策 解 答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即将开启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许多市民对该项业务予以关注。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我中心整理并做出如下解答:

01

哪些人员可以参与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依照《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已在我市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开户满24个月,并自开户后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02

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03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应持以下材料向具备承办条件的受托银行业务部门提交开户缴存申请:

(一)《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在我市正常连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4个月的缴存明细;

(四)在受托银行开设的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银行一类借记卡(以下简称“约定银行卡”)。

受托银行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开户缴存申请后,由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灵活就业人员与受托银行另行签订个人托收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当月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25日之后开户的为次月起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04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如何确定和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比例为10%,缴存基数按我市现行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核定,并由公积金中心每年根据该最低缴费基数的最新标准进行统一调整,于每年7月起执行新的缴存基数。参照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2

05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如何划扣?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自起缴月份起按协议书约定每月1—25日之间从约定银行卡划扣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遇扣划时间调整,以公积金中心公布为准。

每月1—25日之间,公积金系统逐日发起划扣,当日卡内余额不足额不划扣,第二日再发起划扣,以此类推,直至足额划扣当月应缴存额为止。每月1—25日之间由于约定银行卡金额不足无法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之后也不再进行补划扣,当月视同断缴,连续缴存时间将从足额划扣缴存的月份起重新起计。

06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我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比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等符合规定的情形,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07

灵活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一)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

(三)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灵活就业人员依第(三)项办理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08

灵活就业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后,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是主借款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时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在漳州市购买、建造除别墅以外申请人家庭拥有所有权的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

(三)申请人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的应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一个月后;

(四)信用记录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09

灵活就业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后,如果参加单位工作并由单位继续缴存,原灵活就业时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转移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原签订的协议书自动解除。该单位属异地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结 束 语

怎么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您看明白了吗?如有其他问题想了解,可以通过0596-12329服务热线进行反馈和咨询哦!

5月24日

住建部网站消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发布关于实施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实施的指导监督,直辖市、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2年5月20日

来源: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建部网站、江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