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月29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18日18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宁E*****号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怀远路谢滩村部向北200米路段处时,与在该路段由东向西骑行自行车左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的韩某某相撞,造成王某、韩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巡警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韩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宁E*****号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性能合格,发生事故时(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为53-58Km/h。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付被害人韩某某近亲属丧葬费2.8万元。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