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茂南)罚字〔2022〕10号

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3249460***

法定代表人:宫*忠

住所:茂名市幸福路滨河***号

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月5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茂南)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随后你公司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积极配合整改;2、请求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减轻行政处罚。经研究和现场复查,我局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准予你公司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申请。你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此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中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适当减轻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你公司事后整改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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