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钓鱼获,别人炫富我炫鱼获,定位已发”日前,威远市民曹某某在天然水域威远河支流违规垂钓后,将自己的“成果”晒到了朋友圈。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等来的不是点赞,而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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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截图

市公安局网监监控后,立即通知了当地公安部门。经威远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办后,其情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案件移送威远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处理。

经立案调查,曹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手竿违规垂钓,捕捞渔获物总重量1150克,在微信朋友圈推送文字和照片,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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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现场

执法人员对曹某某进行了法律宣传教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后,曹某某主动承认错误,自愿购买鱼苗履行水生生物赔偿义务,威远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曹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自长江流域禁渔以来,威远县查处的首例在禁渔区禁渔期实施违规垂钓案。

据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文图:徐静

编辑:杨惜寒、黄薇茜

为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方便来(返)内人员履行报备程序,结合内江实际,市应对疫情应急指挥部推出“甜城个人主动报备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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