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当事人赵某告诉记者,自己是三月二十几日到四川巴中城区一家酒企业当销售的。“去了之后,一起销售酒的有十余人。”赵某说,公司有7天观察期,保底工资3000元,大家一起跑销售。有时候,他负责开车,充当后勤。

直到4月中旬,被公司负责人劝退出销售群后,赵某因家里有事未到公司。近日,赵某通过微信与公司负责财务的李某联系,随后得到工资数据表,原本认为有工资的他心情变得很低落,因为数据显示他倒欠公司3280元。

这是为何?赵某告诉记者,公司给他的回复是业绩不达标,被劝退。

赵某提供的公司考核数据表格显示,他从2022年3月22日开始,直到4月18日结束,共计工作28天。

赵某介绍,上班这28天,自己应该有工资的,因为在应聘的时候,公司说过“保底3000元工资”,应聘岗位是销售。

但是赵某从公司拿到的考核数据表格来看,28天内,群动态扣款980元,工作汇报扣款300元,微信添加人数扣罚2000元,共计扣款3280元。

表格中,根据公司对运营人员的要求:

每月50条朋友圈,少一条扣50元,不能屏蔽朋友圈;

每天加10个好友,少加一个扣10元;

工作日期不得低于26天,群内动态每天不得少于10条,少一条扣10元;

每天总结不少于50字,少一条扣10元;

严禁发布除本公司以外的销售信息,发一条扣100元。

从公司对赵某的管理数据表格来看,赵某确实欠3280元。

对于被公司劝退一事,赵某表示自己很冤,在工作过程中,自己也有销售业绩,前后共销售了600余元的酒。针对表上扣款事项数据,他表示,自己未完成是很多时候做其他事情耽搁了。

该公司负责人王某针对赵某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表示,原本有7天的观察期,当时他并未通过观察期。因团队的关系,赵某没有签订合同,一直工作了28天,因未通过考核,所以劝其离职。

来源:红星新闻

嘉宾:邓羽茜

云南上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五华区、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方弘:一些的公司的考核经常会和发朋友圈或加好友等密切相关,或者不能迟到,否则罚款。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

邓羽茜律师:从理论上来说,首先,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要求和惩罚方式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要求和惩罚方式应当要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或者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

本次事件中,首先,公司可以要求对员工考核时,与员工发朋友圈或加好友等行为相关,但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约定。如果既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约定,那公司在扣发工资时就缺乏依据,比如这个公司可能就无法证明赵某在入职时公司已经向赵某明确发朋友圈和加好友关系到工资数额的计算。

其次,公司当然可以要求员工上班不迟到,如果员工发生了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形,公司也当然可以扣发劳动者工资,如果是扣发劳动者基本工资,则不应当超过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期间对应的工资数额,比如迟到一分钟扣除一天工资肯定就是不合法的;如果是扣发劳动者考核性质的工资,也应当有明确的扣发方式和标准。

方弘:赵某保底收入3000元都不够扣的,在这种情况下,赵某是否有权拿到这份保底工资?欠的3000多要还公司的吗?

邓羽茜律师:首先,公司承认赵某每月有保底工资3000元,可以看出3000元属于基本工资。因为赵某的工作岗位是销售,其工作内容肯定是销售产品,如果公司没有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也没有和赵某书面约定发朋友圈和加好友也属于赵某的工作内容或工作职责,则公司没有权利从赵某的基本工资中进行工资的扣除。

如果赵某在工作期间没有存在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的情形,也完成了其作为一个销售人员应当完成的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公司是没有权利扣发赵某基本工资的。

赵某有权拿回他实际提供劳动期间所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赵某不存在因自身问题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下,也无需向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或赔偿。

方弘:工作28天被公司辞退,销售类工作经常会以销售代理的名义招聘,人员流动也非常大。业绩做不好,可能就会被辞退。公司可以任意辞退员工吗?

邓羽茜律师:劳动关系中的销售工作和普通民事关系中的销售代理不是从称呼上进行区分的,而是主要看公司和个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个人接受公司的管理,尤其是考勤管理,并且由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就是劳动关系;个人不接受公司的管理,时间自由不受约束,仅是代理销售,并由公司按代理销售情况支付报酬的就不是劳动关系。

公司不可以任意辞退员工。员工业绩不好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经培训后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公司可以对该员工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当然也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该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方弘:赵某该如何维权?

邓羽茜律师:赵某可以向公司登记地的区级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清楚他的情况和诉求,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赵某也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院(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赵某除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工资报酬以外,还可以向公司主张周末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金。

公司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1、公司要求员工每月至少工作26天,证明员工至少每周发生1天周末加班的情况,如果公司未按员工正常每日工资的200%发放员工加班工资也没有调休的话,应当补发加班工资。如果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而未按员工正常每日工资的300%发放员工加班工资的话,应当补发加班工资。

2、公司在辞退赵某的时候如果没有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的法定程序,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公司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方弘:公司精心策划了一个便宜占尽、不仅可以白白用工还可以通过罚款盈利的模式。但是,违反了法律的代价的惨痛的,而且这样的对待员工的企业相信也走不远。10日,巴中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称,已前往店家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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