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4月22日0-24时,安徽省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例(宣城市宣州区),无新增疑似病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6例(合肥市蜀山区1例,阜阳市阜南县1例、太和县4例,淮南市田家庵区1例,池州市东至县1例,安庆市太湖县1例、望江县7例)。另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消息,4月24日,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在蜀山、包河、高新、经开区开展新一轮核酸检测。

4月23日13时54分,“合肥发布”发布了《合肥对两家核酸检测实验室给予警告并暂停合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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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中提到,4月22日, 合肥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合肥诺为尔医学检验实验室,在蜀山区区域核酸检测中,超能力承揽检测业务、严重超过承诺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影响合肥市对疫情形势及时研判,更为严重的是,此前已多次发生类似情况,有的还几次出具“假阳性”报告,严重干扰了合肥疫情防控大局。

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家实验室给予警告,立即暂停两家实验室在合肥市范围内的合作业务,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单位要立即按此要求严格执行。

通报中提到,“今后无论哪家检测机构,如有类似情形,一律照此处理。”

据财经报道,针对合肥核酸检测实验室被指出具“假阳性”报告一事件,涉事公司和合诊断予以否认;和合诊断总经理刘志刚否认了自家实验室出具“假阳性”报告,其表示,2022年该实验室在合肥只碰到过两例阳性样本,后经确认均为确诊病例,“我们正在向政府进行申诉”;针对“严重超时”的指控,刘志刚认为,旗下实验室检测用时6小时21分钟,相比政府部门要求的6个小时,也并没有严重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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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酸检测常态化的当前,此前已经有多家第三方检测机构谎报结果并被处罚的记录,例如,2021年1月12日-13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通报,因检测能力有限,隆尧县第二轮核酸检测任务委托济南华曦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收集点负责人翟某某在样本尚未检测完成、未知已完成检测数量和结果的情况下,于1月14日向县卫健局谎报送检样本全部为阴性,1月16日又报告发现有阳性样本。

2022年1月12日,河南许昌市公安局官方通报称,郑州金域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区域负责人张某东,因造成新冠传播被立案调查。而后金域在声明中称,对于网络上出现“主动传播病毒”“丢失样本”“伪造数据”“瞒报数据”等传言,经公司调查,不存在上述情况。

嘉宾:范辰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范辰律师:非常荣幸跟大家聊这个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我认为这也是很严重的一个问题。

方弘:确实,“假阳性”报告对整个社会生活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相关的人员要被隔离,经济生活也会受到一些影响。但是,目前对两个验机构进行的是一个行政处罚,您觉得这种处罚和给社会造成的这种严重影响相比,会不会太轻了?

范辰律师:对。我本人认为对其仅仅进行行政处罚的确是太轻了。如果一个地方出现了阳性,在现在的防疫形势和政策的背景之下,就需要对一些人进行反复的核酸检测,需要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涉事的单位要放假,工厂要停工,学校也要停课,并且有可能还出现抢购货物的风潮,也会造成恐慌的社会心理。经济生活受很大的影响,甚至完全中止,对社会的影响的确是非常大。

方弘:还有就医等等,可能一些医院非常谨慎,而且急诊还不一定敢贸然的收治病人等等。

范辰律师:还有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都有可能会对他们采取一些隔离措施,对社会影响很大。

如果报道里面说这两家单位在安徽多次做这种假阳性的报告。我认为这是非常严重的,仅仅处罚是远远是不够的。

方弘:您觉得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处罚才合法合理?

范辰律师:我认为这两家单位没有任何的社会责任心。如果能够证实确实这两家单位出的是假阳性报告,并且媒体已经证实确实是出假性报告,那么他们是丧心病狂!并且,我认为已经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个罪的刑罚有两个档期,一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另一个档期是5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适用的是本条的第三项,即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就构成犯罪。

这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证明其不是主观上故意,但存在过失,相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处以刑罚,也就是说即便是过失也是构成犯罪的。

同时,我认为这两家单位还构成另外一个犯罪。《刑法》第114条规定了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认为他们是用其他的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但这两个罪名适用哪个罪名,要根据侦查机关侦查的证据情况来确定,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的罪名。如果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也是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这个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应该进行认真的调查,看是不是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应该对他们绳之以法,绝不能姑息。

方弘:有没有一种可能,是因为实验数据没有进行严格操作或者在这个实验过程当中确实会出现假阳性的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就排除了构成犯罪?

范辰律师:对。如果是像您说的不是相关的工作人员主观上的过错或者过失造成的,而是意外情况。比如,在某种情况之下可能是会出现这个情况,那就应该是意外事件了,就不构成犯罪。但是,我觉得应该不是您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没有依据说明身体会出现假阳性的情况,那么应该就不属于意外事件。

方弘:如果是要定罪,侦查机关就要收取到证据证明确实检测机构是存在故意或者是过失?

范辰律师:对。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是构成犯罪的。所以,我觉得需要侦查机关进行认真侦查,包括被检测的人员是不是真正感染了病毒?是不是呈阳性?等等。

方弘: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的相关信息是公安机关还没有立案,那么按照您的分析,公安机关应该去介入,进行相应的调查,甚至是立案?

范辰律师:是的。我认为公安机关至少要进行前期的调查,如果是证据确凿构成犯罪了,那么也应该要立案。

除此之外,我建议公安机关要对这个案件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同时也要查这两个单位承接了这个核酸检测项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比如,有没有进行招投标?是通过什么方式承接此项目的?因为,这是一个政府主导的重大项目。按照《投标招标法》,这种项目也应该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中标方的。这两家单位是怎么承接的?这背后是否涉及到腐败?如果背后涉及到腐败也要进行严查。

其次,如果确实是相关单位构成犯罪了,一定要对其进行处理,今后再也没有机会再承担这样的项目了,一定要有非常严的后果。

同时,老百姓的监督权也要落到实处。如果老百姓发现了这个情况及时举报,相关的机关应该重视起来,应该去调查,而不是把事情藏着掖着,掩盖起来。我认为这都是不正确的。

方弘:据媒体报道,除了合肥以外,在河南、河北的城市也有出现假阳性的情况。目前在全民核酸的大背景下,应该说核酸检测背后涉及的利益是巨大的,如果检测机构动机不良,为了牟取利益而制造出假阳性的情况,那么显然这就是发国难财了,而且刑事责任也是免不了的。

范辰律师:对。河南涉事的检测机构涉嫌投毒。我认为这个更严重,当然很长时间过去了,这个案件都没有消息了。事实上,我们没有忘记。我们希望有关的司法机关认真调查,给大家一个交代。如果这家单位构成犯罪了,也是同样要严惩。这些单位为了利益,丧心病狂,对他们一定要严打,让这样的机构以及相关的从业人员今后不要再从事这个行业了。

公众反映的情况,相关的政府机关要重视,一定不要把事情给掩盖起来,一定要调查清楚,进行处理。

方弘:资本是逐利的。人性在巨大利益面前是不堪一击的。它可以不顾人们的死活,不顾国家的安危,不顾民族的存亡。如果失去法律的制约和惩戒,那么难以想象我们将为此付出怎样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