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溧阳市民张某在汽车销售公司以朋友宋某名义购买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张某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首付款19万余元,并以宋某名义办理了期限为36个月、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抵押贷款。同年12月,该车辆办领机动车登记证,登记所有人为宋某。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张某分35次向宋某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63000元用于归还车辆贷款。车贷结清后,张某要求宋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未果,张某诉来本院,请求判令确认涉案车辆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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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庭审中,原告张某表示,因个中原因,车子虽以被告宋某名义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但车子一直是自己使用,保养、违章都是自己去处理。宋某则表示,曾经给了原告30万余元,所以原告帮其买车,慢慢还钱,和原告共同使用该车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并非确认物权归属的条件。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归属确认,仍应当以实际出资为成立条件。本案中,张某支付了购车首付款并按期偿还了按揭贷款,涉案车辆为张某所购买,故依法判决张某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宋某应协助张某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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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认为机动车行驶证上写自己名字,自己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在车辆确权之诉中,面对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的争议,法院会结合购买车辆及按揭贷款偿还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如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所有权人不符,机动车物权归属于实际所有权人。另外,“借名购车”看似双方互利,实则暗藏巨大风险。比如,车辆可能被视为“被借名”一方的财产而被相关部门查封、扣押,“被借名”一方则可能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涉诉主体,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购车登记要谨慎。

来源:溧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