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女子从KTV下班回家,尾随女子用小刀抵住腰部,拖到楼梯口,意图强奸。

这天早晨5时多,李志走到一个KTV门口,看见王红正从里面走出来下班回家,李志见王红长得很漂亮,便对王红起了歪心思。

李志在后面一直跟着王红,王红上了一晚上班,很疲惫,没有发现跟在后面的李志,李志跟着王红到了王红所在的小区,王红走进电梯准备回家,李志也上了电梯,到了19楼,王红和李志一起走下电梯。

李志见周围没有人,便拿出携带的小刀抵住王红腰部,强行揽住王红的肩膀,将王红拖到该楼层楼梯口处,威胁王红,让其把衣服脱掉,王红当时很害怕,把丝袜及内裤脱至膝盖处,李志准备强奸王红,王红挣扎反抗,李志未得逞,逃离现场。(来源: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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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李志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李志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大家并无疑问。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李志和王红素不相识,王红早上在KTV下班后,李志跟随王红到家王红所在小区楼房19层,用小刀抵住王红腰部,欲与王红发生性关系,遭到王红挣扎反抗,李志的行为违背了王红的意志,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那么,王红反抗、李志离开的行为,系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呢?

犯罪未遂是指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行为。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的发生。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犯罪分子如何放弃犯罪的。

回到本案中,李志尾随王红到达小区19楼,用小刀抵住王红腰部,强行拖拽王红,威胁王红脱衣服,李志准备强奸王红,王红挣扎反抗,致使李志不能完成自己的犯罪行为,系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不是李志自己主动放弃犯罪。

因此,本案的情况应系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李志强奸未遂,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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