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女子进入小道,欲强奸遭到反抗,将女子掐晕实施强奸,并拿走女子手机。

这天晚上9点多,李东驾驶白色荣威轿车走到某村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孙红一人走在路边,孙红长得很漂亮,身材窈窕,便对孙红打起了主意。

李东遂驾车尾随,孙红发现被跟踪后转入小道,李东弃车追上孙红,并将其推倒在地,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孙红反抗后被李东双手掐住脖子直至昏厥,李东脱掉孙红的内裤至大腿处,欲强奸时,孙红清醒并反抗,李东遂起身逃离现场,并顺手拿走孙红的价值人民币463元的手机一部。(来源: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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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李东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李东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大家并无疑问。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李东和孙红素不相识,孙红在发现李东跟踪后,走到小道,李东弃车跟着前往小道,欲与孙红发生性关系,遭到孙红的拒绝,将孙红掐晕后,又欲实施强奸,李东的行为违背了孙红的意志,采用了暴力手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孙红后来醒来,继续反抗,李东并未能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系犯罪未遂,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李东在遭到反抗离开时,拿走孙红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呢?

李东在离开时,如果是当着孙红的面,拿走手机的,这种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符合“两个当场”的规定,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李东前期对孙红使用了暴力行为,掐晕、搂抱、撕扯行为,都是暴力手段,如果又系当着孙红的面,在孙红知情的情况下,拿走手机,这种行为构成抢劫罪。

如果当时孙红并没有看见李东拿走他的手机,系在被害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的,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李东系在遭到孙红反抗,强奸未遂起身逃离现场时,顺手拿走的手机,孙红系事后发现手机被偷,此行为系盗窃行为。因孙红的手机仅价值人民币463元,达不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因此李东的此种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那么不构成盗窃罪,是否也不用处罚了呢?当然不是,李东的盗窃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对其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李东强奸未遂,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害人孙红获得赔偿并谅解了李东。 检察机关建议对李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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