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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工安“薪”回家过个好年

我市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9823万元

早报讯(记者 杜鹏 通讯员 王雪贝)1月1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涉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涉农民工工资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同时公布了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2803件、执行案件1433件,为2994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9823万元。

全市法院畅通立案渠道,加强网上庭审适用,平均审理天数16天,相较一般民事案件缩短17天;强化诉讼指导,做好法律释明,提高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理效率。我市法院与市总工会联合成立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室,化解498起涉农案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矛盾纠纷解决机构的近民亲民优势,调解1597起追索劳动报酬等涉农案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减免涉农案件受理费32.16万元,执行救助13人,发放执行救助款5.85万元;加大严惩欠薪刑事审判力度,对隐匿财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欠薪者,保持标准不降、力度不减的高压态势,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法院还开辟执行绿色通道,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开展3次根治欠薪专项清理执行活动;树立文明执行理念,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或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采取强制措施;对工程建设领域案件,能活封的不死封,坚持六稳六保政策;对于标的较小的劳务纠纷注重调解工作,对于有能力拒不履行的坚决予以打击;强化执行协调联动,与执行联动成员单位通力配合,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其在市场准入、融资投标、高消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限制。

全市法院坚持普法宣传,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通报濮阳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通过巡回审判、送法进企业、民法典宣讲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选派优秀法官送法进企业130余次;突出欠薪源头治理,在审判执行中引导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建立明晰的劳动关系,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链接】

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中信某建工集团与濮阳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先予执行案

2020年5月13日,中信某建工集团与濮阳某置业公司签订《濮阳玖号院二期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信某建工集团承包了濮阳某置业公司“圣桦·清华玖号院”二期项目。截至起诉,濮阳某置业公司欠付1824.6万元巨额进度款,致拖欠200余名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机械租赁等费用,造成损失约1300万元。为保证项目能够复工复产,中信某建工集团将濮阳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居中调解,中信某建工集团与濮阳某置业公司就农民工工资大约300万元达成先予执行协议,将冻结的款项中300万元支付工人工资,支付的方式是划转到由政府部门监管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任某等35名农民工与南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诉前调解系列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任某等35名农民工先后为南乐某工艺品公司做办公楼等装饰装修工作,该公司受疫情影响,收入大幅下降,公司运行难以为继,工人工资难以按时发放,工程完工后南乐某工艺品公司出具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未付。2020年3月,35名农民工将南乐某工艺品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基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情况,将案件分流至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南乐某工艺品公司同意在30日内一次性支付3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80万余万元,法院对该系列案件进行司法确认,赋予执行效力。

袁某与清丰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2018年5月16日,袁某借用第三人资质与清丰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清丰县某小区部分楼栋的工程施工中劳务部分,袁某垫资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20年12月竣工。清丰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袁某部分工程款后,以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袁某将清丰某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清丰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袁某工程款555.15万元。

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被告人于某某自2020年4月承包范县某公司窑厂烧砖项目,7月14日公司对于某某结清费用后,于某某未对自己下属的十多名工人结算工资款,共计欠款84946元。于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经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仍不支付。2020年10月13日范县公安局将于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人于某某支付张某某等人工资共计84946元。

张某某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

张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在调解书生效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完全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拒绝支付下余的185700元的劳务款及2996元的案件受理费。张某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限制了被执行人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告知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面临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招投标等联合惩戒的后果,告诫被执行人不能因小失大。在执行法院充分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很快履行了付款义务。

董某某等11人申请执行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董某某等11人与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董某某等11人劳务款285370元。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董某某等11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在立案当天就通过最高院的“总对总”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网络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中的295214元。由于11名申请执行人在外省不同的地点打工,无法来法院领取执行款,为了将执行款尽快发放到每一名申请执行人手中,执行法官多方查找11名申请执行人的联系方式,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视频等方式逐一与11名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确认身份。经征求11名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由其中一名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统一代为领取后转账支付。该案从立案到11名申请执行人全部收到执行款,用时不到20天。

编辑:吴 钰

初审:李文亮

审核:徐洪波

终审:杨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