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关临近

新一轮疫情防护形势严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

疫情防控这些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现将以下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提醒如下:

1、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115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规定应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人员,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3、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居家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配戴口罩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不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7、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8、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9、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开设辅导班、棋牌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10、居民和单位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2、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3、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14、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关停人群聚集场所、暂停群体性聚集活动等规定,聚众娱乐、聚餐、营业或违规组织聚集等活动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16、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或在公共场所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涉嫌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17、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141条、142条分别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18、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145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9、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246条、第293条规定的,以涉嫌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238条规定的,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0、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以及鼠疫、霍乱、黄热病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2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来源:平安封丘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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