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11月22日郑州房管局发布《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郑政文〔2009〕276号),发文称为确保开发建设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对《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文中指出预售款的使用有以下几点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按照《监管协议》中编制的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审核申请。监管银行应对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现场勘验报告》。

(二)监管部门依据下列材料核实监管银行的审核意见。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核实意见书》;

2.监管银行审核意见书和《现场勘验报告》。

监管银行审核意见书主要包括: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明细表(应在表中注明“监管账户和按揭贷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计划”);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进度及项目剩余工程所需资金的说明;已完成计划用款情况;监管账户和按揭贷款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情况。

(三)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账户和按揭贷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占网签金额比例提出核实意见,监管银行和按揭贷款银行依据监管部门核实意见拨付。

(四)监管账户资金超出达到监管项目竣工备案条件所需资金,经监管银行审核,监管部门同意后,预售人可调用,但应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建设。即〔调用金额=监管账户余额-剩余工程量所需资金-不可预见费〕。

(五)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用款计划变更的,由预售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报监管银行,经监管银行审核同意后报监管部门。

(六)预售人可以现金保函等额替换监管账户及按揭贷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未完成整改前,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4.未按规定将按揭贷款划入按揭贷款专用存款账户的。

另外,对于对违反《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监管银行、按揭贷款银行,由监管部门下达《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异常行为告知书》。针对监管银行、按揭贷款银行不履行监管职责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通报金融主管部门,取消新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对违反《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预售人,由监管部门下达《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督办函》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预售人,通报其违规行为,并记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