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浙江省金华市,时年32岁女子小丽(化名)婚内出轨,与张某离婚后,和陈某生活并生下儿子,小丽因为与陈某感情不和、与陈某父母关系不融洽等原因,竟将自己年仅13个月的儿子捂死。2021年11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女子小丽,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住浦江县。小丽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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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两年前,小丽和陈某通过微信认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同年小丽离婚后,便与陈某共同生活,第二年,小丽产下一男婴小强(化名)。12月1日17点40分左右,小丽因为与陈某感情不和、与陈某父母关系不融洽等原因,将13个月的小强从浦江县的陈某家中抱出,在中余乡某某村口公园的凉亭内,用手捂住小强的口鼻,导致小强死亡。

案发后,小丽打电话报案,民警赶至浦江县,经电话联系小丽,在该村某某桥头处找到小丽,将小丽传唤归案。

小丽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某对此案的引发具有一定的过错。陈某作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小丽和张某离婚。陈某作为准丈夫,没有尽到一个准丈夫的责任,并从中调和小丽与陈某父母之间的关系,导致小丽经常受到陈某父母的辱骂。陈某听信他人无端怀疑小丽有外遇,导致两人经常吵架,感情不和。陈某和前女朋友藕断丝连。陈某一定要儿子小强的抚养权,并且不让小丽带儿子一起住几天。

陈某父母也有一定的过错。他们在外面跟别人说,还是以前的媳妇好,导致两人与小丽关系紧张。陈某父母平时经常出去打麻将,为此发生了争吵。在小丽和陈某感情不和之后,深怕小丽偷偷把小强抱走,而千方百计防范小丽。小丽在犯罪后主动报警,并等待公安机关的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小丽因为与陈某之间感情,和子女抚养纠纷而情绪失控,亲手捂死了自己的孩子,属激情犯罪,小丽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综上,请求法院对小丽从轻处罚并在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陈某说道,他与小丽通过村里的微信群认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后来小丽与张某离婚,小丽便与他一起共同生活,并生了一个儿子取名叫小强,之后小丽便住到他家里。3月底,他去广州打工。11月小丽去城区工作,小强由他父母带,小丽隔几天回家看孩子。

11月下旬的一天,他发现小丽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个男人的照片。他想要与小丽分手,小丽说她会和那名男子断了关系,但12月1日他打电话联系那男子时,那男子声称小丽说要和他分手,后来三人就建了一个微信群,商谈三人之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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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约定他和小丽分手,儿子由他家里抚养,小丽平时可以来看望孩子,但他拒绝小丽要求带孩子去住几天的要求。当天下午5点56分,小丽打电话告诉他她把儿子杀死了,之后小丽便挂了电话,他马上打电话给他父母,确认儿子已经死亡了。

郑某说道,11月中旬,他和小丽通过微信上附近的人认识,加为微信好友之后,便通过微信聊天,小丽告诉他她的家庭情况,当天晚上二人发生了男女关系。几天后,小丽将他照片放在微信朋友圈,二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12月1日早上9点左右,他、小丽及陈某在微信上建了一个群,商谈三人之间的事情,商定由陈某退出,孩子归陈某,小丽可以去探望孩子,后来微信群解散。当日下午2、3点,小丽对他说她要回去拿户口本和离婚证,顺便去看一下孩子。当日下午6点多,小丽在微信上对他说她把孩子杀死了,并说已经报警了,在等警察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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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一人死亡,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小丽作为成年人,本应理性对待她与陈某的感情纠纷,以及与陈某父母的关系,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但小丽却没能正确处理,反而将怨气转移到自己年幼无辜的儿子小强身上,以杀害小强为手段来报复陈某等人。

小丽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不能认定陈某及他父母对此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小丽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