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出辞职,写的是6月底走,但老板让3月底就走?比一般法定提前90天!算不算公司单方面违约。如果不算单方面违约,是不是应该是属于“协商离职”!既然“协商离职”就不属于我主动辞职的了,是吗?——网友如是问

按这位网友的意思,是不是公司还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耍无赖,还是法盲呢?做了这么多年人事工作,第一次听说员工辞职,法定要提前120天通知公司。《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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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辞职一定要提前30天吗?

首先,辞职一定要提前30天吗?

很显然,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要提前30天,肯定不是为了多赚一个月工资。其目的是为了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工作交接,特别是要重新招人的岗位。

如果提早完成工作交接,可以要求提早走吗?这就需要和公司协商了,如果公司执意要干到30天,而我们提早走了,这一行为又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是可以要求我们赔偿的。如果公司同意我们提早走,那么这就变成“协商离职”,提起人是员工。

关于辞职,既然有法可依,辞职的时间就不能随便定,提前30天辞职和提前120天辞职,是有很大区别的。依法提前30天辞职,公司是没有主动权的,只能接受,到期放人。

而提前120天辞职,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7条了,而应该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是协商,双方就是平等的,要有商有量,而不是我们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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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司可以提前结束劳动关系吗?

其次,公司可以提前结束劳动关系吗?

公司要提前结束劳动关系,是不是合法,关键在于员工是否同意。虽然这位网友不懂劳动法,但是后半句还是说对的。公司要我们提前走,就不是辞职了,就变成协商离职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公司提出协商离职,员工是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的。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位网友是什么时候提出辞职的。

员工如果是3月1日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3月30日离职,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公司强制要求员工29日离职,除非员工愿意,不然就是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了。

最后,提前几个月提出离职合适吗?

作为人事工作者,十几年的工作中,我就碰见两位同事提早半年提出离职。一位同事是因为要嫁到外地去,一位同事要改行。他们俩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这个职位短时间无人替代,需要时间培养。所以他们出于好心,提前向公司做了报备。

但是结果有点令人唏嘘,因为不管员工什么时候离职,从递交《辞职信》开始,公司和这位员工就不是“一家人”了。以前考虑事情,那是一家公司的事情,现在变成了一家公司和一位要离职人员的事情。本来这段时间就30天,不会出什么大矛盾,但是把时间拉长到半年,矛盾就出来了。

打个比方,中秋节发节礼,这是公司发给员工的,那么还有3个月就要走的员工,要不要给发?再打个比方,4月份全体员工调休,有一位员工4个月后就要离职了,但是他的条件符合加薪,要不要调整?

正所谓人走茶凉,提前告知公司离职就等于人没走茶已凉,这滋味可真不如提早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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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总结

公司辞退员工,要符合法律规定,员工辞职,同样也要遵纪守法。劳资双方能协商解决,早几天或者晚几天离职都没关系。如果协商不成,就要依法走流程,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

员工坚持要提早离职,需要承担提早离职所造成的损失,公司要坚持员工提早走,也要承担员工的损失。同样的,员工要延迟离职,或者公司希望员工延迟离职,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最后再唠叨一句,辞职不仅要考虑好,还得准备好。提了辞职,能早走就早走吧,硬留下来只会招人不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