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由幕后团队出资打造,网红和幕后团队是不是劳动关系?

网红的账号归网红所有,如果网红不干了,幕后团队的付出是不是就打水漂了?

网红与幕后团队分手,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网红制造公司越来越多,相应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网红和幕后团队的利益,该如何保障呢?

我们去单位上班,不干了,递一封辞职信,30天后就可以走人。正常情况下,公司不能追究我们的损失。但是网红如果干着干着想辞职,是不是也可以辞职走人呢?

在单位上班,我们所创造的财富,为公司的辛苦付出,最后是留在公司的,不会因为我们走而被带走。但是网红如果“辞职”,幕后团队所有的投入都将被网红带走,因此造成的损失,得由谁来买单呢?

2020年10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的一起“网红纠纷”,有理有据,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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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事情经过

2018年5月,小王与苏州某网络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红人经纪合同》,约定网络公司为小王独家代理运营其各种网络账号。双方按净利润分配收入,网络公司60%,小王40%,次月10日结算收益。

一年后,在2019年4月1日,网络公司又和小王签了两份协议,一是《网络红人经纪协议》。

《协议》第八条 违约责任:
8.2如乙方擅自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有权选择下述方式之一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2.1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2.2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截止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乙方相关全网账号所有粉丝数量乘以5元计算所得额或者壹仟万元整,以较高者为准,以及要求乙方支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演艺成本和预期损失……(乙方是小王)

另外在协议附近中,双方约定收益比例为网络公司90%,小王10%。

二是《苏州工业园区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4月1日至6月30日为试用期,薪酬按基本工资2802元加绩效工资计算。

2019年6月,小王以“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录制视频”为由,向网络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关系。网络公司认为,小王的做法违反了《网络红人经纪协议》,按第8条约定,向小王讨要违约金元。双方协商不下,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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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法庭上,网络公司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50万元。理由是公司和小王合作以来,小王获得工资26007.87元,收益分成201345.2元,为小王购买的流量77967.81元,人工成本93600元,拍摄费及粉丝抽奖39600元,合计近44万元。

另外,双方协议期为70个月,结合前面获得的收入平均推算出未来可能获得的收益,网络公司预期损失将达到700多万元。

而小王则提出,《协议》是依附于《劳动合同》的,自己和公司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而不是经济纠纷,而且5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毕竟在合作期公司已经收获了很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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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共存在3个争议点,一是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二是网络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索要赔偿?三是小王应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要支付多少违约金?

1.双方关系,既有劳动关系,又有经济关系

《劳动合同》系网络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小王签订的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网络红人经纪协议》是一份双方约定发展小王自媒体事业的综合性合同。两份合同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受不同的法律关系约束。本案系《协议》产生的争议,不是劳动纠纷。

2.网络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

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小王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网络公司有权依据《协议》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

3.小王支付网络公司违约金10万元

违约金的性质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失的预设,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网络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为小王的发展投入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且小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使网络公司确因小王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故小王应当承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责任。

本院综合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情况、网络公司投入的成本、小王的违约承担,酌定小王应支付网络公司的违约金金额为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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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认为法院判决的违约金过低,不服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

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网络公司要求的50万元违约金理由是否充分?

本院认为,小王单方违约,网络公司有权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网络公司应承担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网络公司提出的人工成本和活动费用没有充分证据,且不能证明这些费用仅向小王一人投入。因此一审法院裁定违约金1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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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Sir有话说

汪Sir有话说

在过去,对劳动关系的鉴定很简单,我在你这里工作,你每月给我发工资,我们就是劳动关系。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劳动关系越来越模糊,劳动者的自主权越来越大。

比如这个案件中,小王的账号是属于她的,离开了这家网络公司,她这个账号和所积累的几十万粉丝并不会消失。换句话说,过去她在公司拍短视频,现在她在家拍短视频,甚至带着账号和粉丝投奔别家都可以,对她个人的收入影响不大,但是网络公司的投入就都打了水漂。

这个案例的经典之处,就在于采用“劳动三分法”来断案。过去这种案件,先判断是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就按《劳动合同法》处理,不是劳动关系就按《合同法》处理。但是本案在判断时将两种关系并列,同时存在。这样的做法,既能保障劳动者利益,也能顾全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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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份,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第二点也指出:

1.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3.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目前存在广大的外卖小哥群体、网约车司机群体、外包快递员群体、网络主播群体等新的就业形态。近年来,因为劳动关系的不明确,造成了许多纠纷,比如外卖小哥的工伤问题,外包人员的社保问题,网络主播的跳槽问题等等。

这次的《意见》第一次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引入,使其与劳动关系、民事关系并列,形成“劳动三分法”,是一次大突破,对于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将起到积极地作用。

前有优秀案例,后有指导意见,我们的劳动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子,案号:(2020)苏05民终8311号,发生在江苏省苏州市,该网红的各个账号依旧在运营,但好像粉丝没怎么增长。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完整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