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卢女士3岁儿子在景区内随地小便,被一对游客夫妻指责后双方发生冲突,结果卢女士掉落山崖,虽然命大,但是引出一连串的事情,刑民交叉,至今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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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卢女士夫妻带着孩子和朋友一起去湖州莫干山游玩,大家都被景区风景所吸引,纷纷拍照留念,就在大人们忙着拍照的时候,卢女士3岁的儿子因为尿急,就在原地小便

结果被一对过路的游客夫妻看见,女游客就说谁家的孩子这么没有教养?

卢女士也觉得虽然是3岁的孩子,但是毕竟有点理亏,于是没有理对方,结果女游客又说不知道是啥样的父母生出这样的孩子?

本来3岁小孩子在景区里就地小便确实是不对,但是这回真正属于毕竟是孩子,女游客后面这句不依不饶地话,就有些过了。

于是卢女士就质问对方,并且让对方向自己道歉,对方当然不肯,还说卢女士不配作中国人,两个女人因此发生撕扯。

在对撕中卢女士踢出一脚,女游客在台阶上退了一步,也没有踢着。如果此时双方就此罢手,这个事情也就过去了。

没有想到,女游客可能认为自己吃亏了,居然将卢女士3岁的儿子一脚踹到,这下卢女士怒火三千丈。

接着卢女士与女游客因此继续撕打到凉亭,女游客的丈夫樊某在中间栏架,卢女士认为其丈夫是在拉偏架。

当时卢女士已经战至凉亭座椅之上,于是她又踢向樊某,结果从凉亭摔向背后20多米的山崖,由于被树阻挡,捡回了一条命,但是构成一处轻伤、多处轻微伤

事后才知道,女游客丈夫樊某是位机长,卢女士认为自己摔下去是因为她踢向樊某时,樊某故意推自己所导致,于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樊某则表示自己没有故意推卢女士,卢女士摔下去是重心不稳所导致。

樊某因为是机长,事发后担心被追究刑责导致工作不保,于是提出和解,在派出所调解一下,一开始愿意出70万,后来提到140万,但是多出来的70万要分期支付,卢女士没有同意。

不过卢女士要求追究樊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没有立案。

卢女士于是提出刑事自诉。一审法院调取了凉亭周边监控,结合证人证言认为,樊某不是与卢女士的冲突方,没有证据证明樊某主动推了卢女士,卢女士摔下山崖是因为自己站在凳子上踢人,重心不稳所导致,于是没有支持卢女士的刑事自诉,卢女士和律师表示将要上诉。

这个事情其实双方都有责任。女游客的指责尤其是后面一句话有些过了,卢女士为此与女游客发生冲突,但是女游客随后踹到卢女士3岁的儿子,这个就不地道了。

常言说妻贤夫祸少,女游客因为丈夫是机长,想来经常出国,所以难免优越感也比较强。她说不能随地小便,这个没有错。但是面对一个3岁的孩子,说其他话就不应该了,尤其是不应该把3岁孩子踹倒。

卢女士护子心切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卢女士在此过程中也有些过了。

她是和女游客撕打,不知道为何会打到凳子上,而且在凳子上她明明知道背后是山崖,在樊某拉架的情况下,她在凳子上踢樊某,当然很容易重心不稳。

至于说是被樊某推下去的,这个真的不好认定。即使有推的行为,但是因为有她站在凳子上踢人的情况,很难认定推是她摔下山崖的唯一原因,这应该也是一审法院难以支持她追究对方伤害罪刑事责任的原因。

另外,她只是轻伤,在对方先提出70万,后提出140万分期的情况下,她没有同意,应当属于错误判断,结果现在一审并不认可追究刑事责任。

假如二审同样维持,在民事诉讼部分,因为她只是轻伤,并没有构成伤残,最终的数额将远远低于70万!

卢女士先前是认为自己有信心追究樊某的责任,对方又是机长,所以轻伤的情况下,提出了比死亡赔偿金还高的数额。这个显然不合适。

总体来说,双方只是因为一件小事引发了这么大的冲突,若论修养与心态,其实双方都需要检讨。都能留点口德,冷静一些,换位思考一些,不要那么优越感十足或者自信满满的话,结果不会是这样的。

你们认为卢女士提出的要求合理吗?你们对双方的冲突又是如何看的?欢迎评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