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情况?我拆除自己的设备也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没有搞错?”,这样一件离奇的案件还就真实发生在了南昌商人李总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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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总与另一家公司签订有土地转让协议,后因为余款问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土地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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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总在与该公司履行土地转让协议期间,在该场地购置了9台起重机设备,既然土地转让协议解除了,李总自然要把自己的起重机设备拆除带走。

没有想到,这个很符合常理的事情,居然因为对方报案说李总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导致李总被刑事拘留。

警方在申请批准逮捕的时候,检察院不批准,于是转为取保候审,这一取就是3年。最近警方才对这个案件作了撤案处理。

根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个案件实际上案情真的很简单。刑法的这条规定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所谓侵犯当然是针对的是别人的财产,没有说涉及自己的财产也能构成犯罪。

这个案件当初也不知道是如何立起来的。合同另一方说李总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前提是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说明,李总拆除的9台起重机属于自己所有,否则就无权阻止李总拆除。

这个问题的证明当然是很简单了,购买发票、合同、转款记录就足够了。

从报道来看,刑案主要是涉及到9台起重机,也不知道有没有涉及到其他财物,如果仅就9台起重机来说,一查就知道,为何能立案还能取保候审3年呢?令人匪夷所思!

现在警方撤案的依据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于刑事责任,对此李总当然不认同了,这样的说法是留尾巴的说法。

李总认为应该是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才对。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办错了案件,涉及到问责的程度和方式。

另外,李总的合同相对方明明知道起重机设备是李总购买的,如果其报案或者控告的时候,说设备是自己卖的,并导致李总因此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显然相对方的行为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应根据刑法第243条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法律规定不能超过一年,到期必须要作出决定,包括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

如果到期后又超过一年,仍然未作出前述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李总则是已经被取保候审了3年,现在撤销案件,算是硬被拖出了个国家赔偿

假如本案中的取保候审时间不是3年,而是2年,虽然当初对李总刑事拘留过,根据国家赔偿法也很难要求国家赔偿。

关于这点不少人有个错误观念,认为只要证明当初是错抓的,关一天也有赔偿,这是错误的,国家赔偿法并不是这样规定的。

近些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多次强调,公安机关不要插手经济纠纷,要慎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

从公安机关立案流程来说,内部都有法制科,专门研究是否构成刑事立案,也不知道当初是如何研究的。

我个人认为,对于冤假错案需要甄别,如果确实是证据或者法律认识问题引起的,实行国家赔偿的时候,办案人员个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因为主观原因导致的,办案人员应当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内蒙的“呼格案”,让纳税人为个别人的行为买单,实在有些令人难以接受。

你们认为李总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他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吗?欢迎评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