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水县安委办印发涟安办〔2021〕46号文件,对江苏飞铭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房屋拆除工程“3.2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9日14时30分许,位于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境内的江苏飞铭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5万元(不含罚款)。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飞铭光伏科技有限公司“3.29”高处坠落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何连海无高处作业操作证违法从事高处拆除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未扣安全绳。同时由于其本人安全意识淡薄,行走在锈蚀严重的彩钢瓦上,最终因彩钢瓦发生断裂且无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坠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间接原因

1、江苏飞铭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挂靠江苏睿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席胜签订了房屋拆除协议,对发包项目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作业现场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

2、江苏睿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未制定员工培训、项目承包或发包、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为获取非法利益,违法允许自然人席胜挂靠该公司,供其承揽工程使用。在工程施工期间,现场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3、谢正猛,明知自己不具备施工资质以及高处拆除作业存在较大的危险性,违法雇用无高处作业操作证人员(包括其本人)从事高处作业。在施工时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作业现场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4、席胜,明知自己不具备施工资质及高处拆除作业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却违法挂靠,违法转包,作业现场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5、夏士文、周伟,明知自己不具备施工资质以及高处拆除作业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却违法转包,作业现场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事故认定责任及处理结果

(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谢正猛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情况

1、江苏睿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1WW95RXA),涟水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江苏睿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35万元行政处罚

2、江苏飞铭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2537K913),涟水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江苏飞铭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处以23.75万元行政处罚

3、江苏睿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1WW95RXA),涟水县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江苏睿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05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4、马建军,江苏睿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涟水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2.772万元行政处罚

5、席胜、夏士文、周伟,涟水县住建局责令江苏睿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定对3人进行处理,江苏睿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3人分别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公职人员问责情况

1、涟水县纪委监委决定给予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办事员黄振宇同志警告处分。

2、涟水县纪委监委对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翟大伟同志予以提醒谈话。

3、涟水县纪委监委决定给予涟水县住建局安监科副科长王大从同志警告处分。

4、涟水县纪委监委对涟水县住建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冒旭建同志予以提醒谈话。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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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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