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

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罗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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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身份证号420800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身份证号420802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大道**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身份证号421003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官某某,女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身份证号4208021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街**号。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身份证号4208021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洱源县,身份证号53293019**********,白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洱源县炼铁乡**村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生,出生云南省大理市,身份证号420800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大理市下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商品房*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洱源县,身份证号53293019**********,回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洱源县右所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官某某、董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于2020年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月26日重报,于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4月10日重报,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罗某某邀约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在湖北省**市注册成立金坤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分别由杨某某、董某某先后担任金坤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罗某某和童**占有股份。2016年被告人罗某某邀约**(在逃)、官某某、李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分别注册成立由被告人**(在逃)担任法人的大理市**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法人的大理**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官某某担任法人的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分别担任大理市**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2016年大理市**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罗某某邀约杨某某、李某某、官某某等人,聘用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王某某为业务骨干,未经银监部门批准,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农业为投资项目,返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期间又注册成立大理经**济公司和**科技公司,以同样的手段于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共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4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93840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投资人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审计报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供述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官某某、董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官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得知公安机关通缉罗某某之后,让其妻子规劝罗某某投案,其行为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信息来源:中国检察网法律文书公开

微观大理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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