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泉州检方发布一起因陪酒小费而引发的强奸案。2021年2月16日,29岁男子李某在KTV消费时,选了女子杨某陪酒。过程中,李某提出消费结束后,想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以有事为予以拒绝。

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将一直向其讨要陪酒费的杨某带至宾馆后,让其朋友郑某(另案处理)帮忙开房。后李某在不顾杨某的反抗,强行将杨某抱至房间内,并在房间内不顾杨某的反抗和喊叫,强行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同日19时许,李某被抓获归案。

目前,李某因强奸罪被起诉。(来源:12309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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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起诉书上并未有李某认罪认罚情节的原因是,李某认为杨某系陪酒女,而且之前就有与其进行过卖淫嫖娼行为。当天,杨某曾同意与其次进行交易,后又以有事为由拒绝交易。后其了解到,杨某要与另外一名男子约定要去开房。所以其故意以不付陪酒费为由,将杨某带至酒店进行“交易”,故不认为其系强奸。

李某的辩解意见,似乎是“合情合理”的。实则不然,刑法规定的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即强奸罪成。

至于,妇女是什么身份、什么职业、之前双方有无发生过性关系,刑法并没有要求,也就是说,无论任何原因,只要是违背妇女真实意志的性行为,就是强奸。

而至于如何认定女方的真实意志有被违背。就本案而言:

首先,可以查看监控,女方是否全程自愿跟男方到宾馆和进入房间。而本案最为明显的是,杨某是在极力反抗的情况下,被抱进房间的。这里可以印证杨某案发前,并不同意与李某开房。

其次,可以从当时在场其他人员的口供证实,二人事发前是否有无纠纷。

再次,案发时杨某有无呼救声,可向同楼层的住户,予以求证。

最后,杨某反抗时李某身上所留下的伤痕,房间因反抗而所留下的证据等予以佐证。

而经警方调查取证后,杨某所陈述的情况,在以上的调查结果中相互印证,即足以推断当时李某是违背了杨某的意志,故属于强奸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规定,犯强奸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司法实务中,强奸罪是行为犯。量刑时将根据将被害人人次,实施侵害的人数、所造成的后果、案发地点等犯罪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后,再根据有无从轻、减刑情节,才作出最终刑罚的。

最后想说的是,要充分认识到强奸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一旦罪成,三年起步。为了避免身陷囹圄,只要女方提到说不同意,应立即停止想法。否则,事后只要女方追责,大概率就构成强奸。而且千万不要抱着,事后给钱就没事的想法。而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对本案,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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